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其职责是对医院医疗事件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二、鉴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受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整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三、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要求有关科室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五、召开鉴定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属医疗事件当事人或与医疗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六、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准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
七、鉴定结论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方面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质量。
八、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医务科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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