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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读书笔记

来源:羊肚菌 时间:2020-06-15 点击:

保险公司读书笔记

 【篇一:保险读书笔记】

 保险律师《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读书笔记(33-35 )

 4-1 保险人违反及时核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很明确,确定时间点和举证较困难,实务中少见。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 1 ,(2011 )民提字第 238 号。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即委托

  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等,并向陈永梁收集确认事故损失程度必需的各项资料,为客观所需。陈永梁未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受损机器设备技术参数、型号等资料导致损失程度无法确定。本案没有得到及时赔偿原因在于本案保险标的损失价值无法确定,不存在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陈永梁再审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外,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提起诉讼次日起至全部赔付时止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 ,(2014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 1006 号。关于余慕琳要求人寿保险公司

  支付利息损失 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于 支持。余慕琳于 2013 年 年 11 月 月 29 日向粤 x 号车辆车主支付维修费14487 元,2013 年 年 12 月 月 4 日向广州市众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粤 粤 a 号车辆维修费用 90229 元,2013 年 年 12 月 月 18 日、人寿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拒赔。综上,原审法院支持人寿保险公司向余慕琳支付以 利息以 104716 元(14487 元+90229 元=104716 元)为本金, 自即 人寿保险公司拒赔之日即 2013 年 年 12 月 月 18 日起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拒赔案件法院按照拒赔之日起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 3 ,(2014 )延中民再字第 2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的规定,刘军先后费 往返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和延吉市之间四次,花去交通费 244 元,除用 去第一次交通费用 62 元,应支持另外三次的交通费 182 元;误工费持 亦应支持 3 天,按每月 5000 元计算,刘军 3 天工资应为 689.65 元。

  4-2 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近因原则,该条可能会与免责条款的危险状态免责冲突。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 1 ,(2015 )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 000304 号。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为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载明的“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通说认为,“ 近因原则” 系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而不以保险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示为前提。所谓“ 近因” ,系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 现实性、 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是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即,保险人应对保险责任范围内因“ 近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对因免责范围内的“ 近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享有免责权利。就本案而言,由于交警部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报告载明“ 李高明具有驾驶摩托车的合法资格,所驾驶的摩托车也符合安全规范,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间无因果关系,故李高明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表明“ 李高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并非

 为保险事故发生的“ 现实、决定、有效” 的原因(即近因)。此时,本案中李高 明驾驶的机动车有无合法的行驶证,不能作为人寿保险宜昌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或免责)的依据。人寿保险宜昌公司引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载明的“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抗辩其应免责,实际上是认为“ 凡是存在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无论原因,保险人均应免责” ,即客观上排除了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不仅于法理不符,而且因明显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而致实体处理不公,故人民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纳。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判决就李高明不适用免责条款所陈 述理由即为“ 近因原则” 之适用,因此,该表述内容并无不当,本院对人寿保险宜昌公司就该表述内容所提异议不予采纳。

  如采用危险状态免责理论,则为拒赔。

  案例 2 ,(2014 )黔东民商终字第 4 号。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暴雨造成保

  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本案保险机动车是因为暴雨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发动机及其内部附属设施受损,暴雨属于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属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发动机属于机动车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黔东南太平 洋财保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拒绝赔偿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提出的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同样的暴雨涉水行驶,同样的近因原则,不同的判决。

  案例 3 ,(2014 )阜刑终字第 00038 号。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规定,在近因原

  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可见,李某峰的死亡、李某某的损伤与原

 审被告人陈某驾车肇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保险责任的近因。陈某弃车逃逸并未变动事故现场、造成事故 事实无法查清的后果,保险人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未因逃逸发生实际上的加重。

  逃逸属于后行为因素,笔者赞同用近因原则来解释。

  4-3 比例分摊原则在保险事故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具体适用。

 个人认为比例分摊原则是近因原则妥协的产物。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 1 ,(2014 )汇民商初字第 185 号。本案中,陈永江因体力劳动诱发死亡

  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被告应当按意外伤害险向原告理赔。理由如下:1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均认定陈永江因自发性脑溢血(高血压性脑出血)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体力劳动为诱发因素。而体力劳动符合意外伤害认定中的“ 外来性” 这一构成要件。2 、陈永江的死亡符合“ 突发性” 和“ 非本意性” 这两个构成要件。这两个构成要件强调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或是不可预料的意外因素,不是被保险人故意而为之而造成的伤害。而高 血压患者在体力劳动过程中并不必然导致脑溢血死亡。本案中,陈永江因体力劳动诱发脑溢血死亡,应认定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3 、上述鉴定意见书已说明陈永江因自发性脑出血死亡压迫脑致呼吸衰竭死亡,体力劳动是诱为 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 5%-10% 。也就是陈永江因体力劳动引起疾为 病发作死亡,非疾病性因素为 5%至 至 10% 。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应认定体力劳动诱发陈永江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 意外事故” 的定义,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事故。结合司法鉴定意见

 度 书载明因果关系参与度 5%-10%为 ,本院酌定体力劳动参与度为 7.5%, ,被告 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陈波、陈娟、陈艾娟系陈永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陈永江的遗产有权向被告主金 张理赔,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保险金 37500 元(500000 元 元 7.5% )。

  案例 2 ,(2015 )京铁民(商)初字第 597 号。2014 年 年 1 月 月 6 日,北京市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 )病签字第 100 号法医学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造成王克俭胸部轻度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可构成根本死因(心脏病发作,急性心功能衰竭)的诱发因素。根据京司鉴协发(2011 )5 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3、 、1.3” 款损伤参与度标准,建议参与度数值 1-20%。

 。”

  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结合北京市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 )病签字第 100 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王克俭胸部轻度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可构成根本死因(心脏病发作,急性心功能衰竭)的诱发因素,王克俭符合心脏病发作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即王克俭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 直接引发” ,而非“ 直接导致” ,心脏病发作才是导致王克俭死亡的最直接、最根 本的原因。因此王克俭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人无需为此承担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

  本案法院没有采用参与度,直接以近因原则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 3 ,(2012 )锡滨民初字第 1138 号(指导案例 24 号)。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 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 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 75% ,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 25%。

 。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

 【篇二:保险公司管理十大困境读后感】

  保险公司管理十大困境读后感

  仔细研读这篇文章,感悟深刻,也有很多领悟,总结读后感如下。

 第一、存在部门内部权不清,责不明,遇到工作一哄而上现象 由于车险部工作繁琐,机械重复劳动较多,部门内新员工较多,年轻人较多,专业技能有待提升,在核保管理、承保管理、销售管理三大块工作中分工不均,分工不细,苦乐不均现象,影响部门和谐。由于总公司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一些员工没有达到总公司专业技能要求,存在混用工号现象,造成权责不明,追责困难。

  第二、存在研究不深入,蜻蜓点水,只破不立现象

  由于车险部人力较少,新人较多,公司虽然加大了培训,强化了新员 工的技能提升,由于车险经营属于“ 慢工出细活” ,“ 三年出个核保,两年出个核赔” ,存在“ 拔苗助长” 现象,长此以往,“ 欲速则不达” ,“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如数据经营,盲目看数据,不能去伪存真,缺少大数据理念,为了数据要数据,没有掌控数据后的规律,更不用说抛开数据用规律做数据推演。等到车险员工能抛开统计分析系统去计算数据,方是信达车险数据经营功成名就之时。

 第三、存在做老好人现象

  由于车险部同志都比较年轻,资历较浅,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感“ 畅所欲言” ,存在老好好想象,怕得罪人,“ 引火烧身” ,长此以往,害人害己,对 公司健康发展也不利。

  第四、缺少大局观,只做救火员,不做消防员现象

  工作中缺少宏观意识,以及宏观管控能力,日常工作中总是发现

 问题解决问题,疲于奔命,不去研究问题背后的规律,哪里失火,哪里扑救,缺少“ 消防” 规划,重“ 消” 轻“ 防” ,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五、存在部分得过且过,投机取巧现象

  车险经营属于数据经营,不光要经营数据规律,也要创造规律存在的条件和规律的生存环境,市场千变万化,规律也在日新月移,来不得半点懈怠,今天的真理,明天就可能成为堵绊,但是部分同志却躺在功劳薄上沾沾自喜。在日常工作中只做 有把握的事情,缺少有必要的创新,不愿意放下身子,拉下架子,从基础做起,甚至连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都做不到,赌运气,求市场,投机取巧。

  信达三年发展取得一定的成绩,被业内尊称为“ 信达现象” ,但是我认为这个荣誉还是不要的好,看下我们的基础管理,看下我们的基层管理,看下我们的渠道管理,看下我们的干部储备,可谓“ 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沙滩建楼可长否?还是居安思危比较好。

  第六、存在虎头蛇尾,有始无终现象

  一些工作刚开始做红红火火,缺少毅力,不能做到持之以恒,“ 铁杵磨针” ,遇到困难就放下,处处挖井,无水可食,虎头蛇尾,到头来得到的只是一堆半拉子工程。“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欲速则不达。

  第七、缺少实干兴司意识,合规意识薄弱

  日常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重发展,轻效益,甚至存在本末倒置现象,不知道合法、合规是立司之本,为了发展甚至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能牢记“ 两个红线不能碰” ,有一些违规出单点存在,在日常

 工作中又不敢管,甚至不愿意去管,怕影响公司业务发展,放纵了一些团队的违规行为。

  基础工作不牢,基本工不扎 实,渠道单一,同质化严重,兼专业渠道占比过大,消贷、车商渠道只停留在口头上去拓展,缺少配套的拓展措施,以及可行性的方案,进展不大,没有给团队创造一个舒适的拓展环境,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持。

  本着照镜子,正衣冠之思想阅读该文章,文中所提管理中十条问题可谓针针见血,反复刺痛我的心,“ 同一个信达,同一个梦想” ,进入公司三年了,我又做了什么,时间都去哪了,天天忙忙碌碌,劳而无功,实在有愧于信达栽培、培养,今后工作中我要尽力克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带好兵,打好仗” ,为打造信达“ 百年老店” 贡献自己的青春。

 车险部曹钦 成

  二 二○ 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篇三:汽车保险与理赔 读书笔记】

 汽车保险与理赔 读书笔记

  31323330 任长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像潮水般涌入家庭。近几年,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私家汽车已成为一种时尚。机动车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诸多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行人穿行机动车道及的 违章占道驾驶是导致事故的 5 大主要原因。

 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陪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汽车理赔流程,对于每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保险与理陪工作者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随着 2006 年 年 7月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表明在原来汽车商业险的基础上,我国的保险市场非常的庞大,而且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我国财险领域内,从事汽车查勘定损的人员会越来越多。

 本论文系统的介绍了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核心内容— 查看与定损,从保险原理,保险的发展,现场查勘,汽车损失评估,人伤案件的医疗核损等多方面阐述查勘定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流程。

 本论文贯彻理论联系 实际的的原则,在系统介绍汽车保险理论与理论应用经验的同时,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证,分析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论文内容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

  保险原理

  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

 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开着着他的刹车失灵的汽车从家里出发, 准备去购物。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亡。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大雪天、车流高峰期、刹车失灵的汽车等属于风险的因素;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车辆受损和 当事人的死亡就是本次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原本购物回家的目的与横尸街头的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差。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事故经常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我们认识到风险的危害,后,产生了下列管理风险的方式。

  1 )回避风险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其局限性表现在,并非所 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

  2 )预防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预防风险涉及到一个现时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的问题。

  3 )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在

 做出理性选择时,自留风险一般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4 )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保险法》的结构

 保险法共八章,由总则、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险合同,第三至第六章为保险业法,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为大家介绍保险合同法。

  3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自件 然人或法人。需具备的条件:1 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经其监护人同意)2. 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3. 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另外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辅助人。

  汽车保险起源

  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 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于 碰撞损失等风险。汽车保险的起源汽车保险起源于 19 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1896 年 年 11 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 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 的顺利通过,而于11 月 月 14 日举办伦敦至布赖 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 汽车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 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 ,1898 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到 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 1901 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汽车保险的发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确实给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大量交通事故的出现也应引起足够的认识,交通事故无论是人为的原因、汽车本身的设计缺陷还有自然原因引起的,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 失。事故的出现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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