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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来源:骗局 时间:2020-06-15 点击:

厦门港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厦门港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厦门港口管理局就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 5 号主席令公布)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3 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 号)。

 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的通知(闽交运〔2016〕51 号)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42 号)。

 6.《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自贸区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厦审改办〔2017〕45 号)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中第十四项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6.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中第十四项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 1 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为原件 1 件)

 3.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复印件 1 份)

 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文书;(原件 1 份)

 5.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 份)

 6.管理人员、理货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 30%以上需有 3年理货工作经验。提供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清单及有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从业资历证明;(复印件 1 份)

 7.经营设施清单,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原件1 份)

 8.具有国家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可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复印件 1 份)

 9.提供理货信息系统能与码头公司、海关系统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证明和技术装备清单;(复印件 1 份)

 10. 厦门港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 4 份)

 其中第 1~7 项、第 9 项、第 10 项申请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备注: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一致,并出示原件以核对。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港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1~7 项、第 9 项、第 10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1. 具有国家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可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四份),厦门港口管理局会同具体分办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厦门港口管理局会同具体分办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以及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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