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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俗 时间:2020-06-15 点击:

南宁市青秀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受惠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7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具体范围由城区财政部门每年确定后予以公示。

 第三条

 资金监管以城区为监管主体,城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村(社区)必须严格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做好本城区范围内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四条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坚持“基础做细、程序简单、公开透明、便捷群众”的原则,通过直接汇入受益群众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的方式发放(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对发放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保证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

 (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城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后,通知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据实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经上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城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资金指标。

 (二)资金申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收到下达的指标或计划文件后,通知各村(社区)。各村(社区)根据政策规定组织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并对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调查、登记、审核、公示,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补贴汇总表,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公示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

 {C} (三)

 {C} 资金审核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返还各村(社区),同时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补贴汇总表(签字盖章)、公示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2.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城区财政部门报送发放清册和补贴汇总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资金预算安排,申报用款计划。

 3.城区财政部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后,对报送的发放清册和补贴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款计划。

 (四)资金发放

 城区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后,按照各专项资金的有关发放程序予以拨付,若无专项规定,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五)资金发放失败的处理

 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资金发放部门应及时核实发放失败的原因,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后,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重新发放。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保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基础信息报送准确,发放及时,将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宣传,负责基础数据(如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帐号等资料)和相关资料的申报、审核、汇总、公示、确认、上报及整理项目基础信息档案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验收、申请项目资金及审核项目基础信息档案工作,对审核上报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工作。

 (三)城区财政部门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数额和项目基础信息档案,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区审计部门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五)城区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定期对城区各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运行提供纪律保障。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区财政部门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拔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的安排依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在拔付资金时,发现有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情形的,停止拨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城区审计部门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并向城区汇报审计情况。

 第八条

 城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业务主管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查处,公开曝光。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管委会)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违规案件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严格遵守审核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其他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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