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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产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来源:种植技术 时间:2020-06-15 点击:

  目

 录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规划布局 .............................................................................................................................................................................................. 4 第三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 6 第四章

 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 .................................................................................................................................................................... 14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16 第六章 附

 则 ................................................................................................................................................................................................ 19 附表一 ............................................................................................................................................................................................................... 21 附表二 ............................................................................................................................................................................................................... 22 附表三 ...............................................................................................................................................................................................................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 XX 国际产业城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179 号发布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202 号发布令)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1991]14 号文发布)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08-93(2002)

 7、《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95)

 8、《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 9、《XX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 10、《XXX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在编)

 11、《XXX 东部滨海地区发展概念规划》 12、规划设计任务书、工作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 13、甲方及各职能单位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及书面反馈意见书等技术文件 14、地形图(1:1000 电子文件)

 15、国家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3条 北至 242 省道,西抵临洪路、南至新东方大道,东以花果山大道及其南部向东偏移 800 米为界,规划总用地规模约 15.30 平方公里。人口规模 15 万人。

 第4条 规划定位:鲁南苏北地区最具竞争力的都市型产业基地,形成具有国际吸引力、环境生态化、交通高效化、建设高标准的和谐示范性工业园,构建一个集工业、居住、商业、娱乐等多种功能与一体的现代化新型城区。

 第5条 规划目标:打造具有国际品质、功能完善、环境优良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6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和附件三部分组成。文本包括土地使用及建设管理等技术规定;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图则两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分析图两部分。

  第7条 规划文本是指导 XX 国际产业城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的技术性文件,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与个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划执行。

 第8条 本规划报 XXX 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9条 本文本采用词及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则中的用词说明和名词解释为准。

 第10条 本次规划期限为 2006—2020 年。

 第11条 如有重大调整,修订本规划,须经 XXX 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本文本的解释权属 XXX 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12条 根据园区功能需要,在对基地综合分析下,确定“三纵一横、两区八片”的规划布局结构。

 “三纵”——指分别由花果山大道、新港路、临洪路形成的三条南北向空间发展轴线。

 “一横”——指以滨海二路(原碱厂南路)形成的东西向空间发展轴线,作为连接北固山周边城区及 XXX 港区的主要通道。

 “两区”——园区共分为两大片区:产业建设区(9.72km 2 )与城市建设区(5.58km 2 ),两区之间以绿化带为界。产业区内具备生产、仓储、运输、管理办公等功能,产业配套区则以居住、商业、贸易、商务办公、娱乐等功能为主。

 “九片”—— 将规划用地根据功能、规模划分为三个居住组团、一个核心功能组团、一个滨湖配套组团、两个大型产业组团及两个小型产业组团,共九个组团。

 第13条 居住用地规划 园区居住用地面积合计约 350.02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 22.87 %。其中二类居住用地(R 2 )面积 211.95 公顷,占整个居住用地的 60.55%,

  商住用地(R/C)面积 106.05 公顷,占整个居住用地的 30.30%;居住服务设施用地(R22)32.02 公顷,占整个居住用地的 9.15% 布局

 以花果山大道为主要轴向,两侧布置商住及居住用地,形成三个完整的居住区。布局特征:居住用地位于沿花果山大道向两侧展开,依次由商住混合用地向二类居住用地转变,明确划分居住组团。沿花果山大道多为商住混合用地,以高层住宅为主,向外侧多为板式高层、点式小高层以及围合式板式住宅为主。

 第14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公共设施用地总面积为 90.70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 5.93%,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会展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四类,主要布局在花果山大道与新港路交叉口处。

 第15条 园区工业用地共计 520.42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 34.01%。

 园区内工业用地西以临洪路为界,东以绿化隔离带为界,主要以一类工业用地为主。沿新港路西侧为大型项目工业区,东侧为小型项目工业区。按照园区招商需要,现明确三个相对独立园区:韩国工业园区、澳大利亚工业园区、欧洲工业园区。

 第16条 道路广场用地规划 园区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合计 248.36 公顷,占建设用地 16.23%。

 第17条 绿地系统规划 园区绿地总面积 231.91 公顷,占建设用地 15.15%,包括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与生产防护绿地两部分。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为114.74 公顷,由公园与街头绿地组成。在三个居住组团中心设置公园,街头绿地一部分主要沿花果山大道等城市主干道呈带状设置,一般设置单侧宽度 30 米。另一部分则在园区内部水系两侧布置。防护绿地面积为 117.17 公顷,主要位于产业区与产业配套区之间,同时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及垃圾转运站用地周边布置一定宽度的防护绿化,起着卫生隔离作用。

  第18条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总面积为 58.47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 3.82%,包括供应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四类。其中:供应设施用地 11.99 公顷;邮电设施用地 0.63 公顷,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4.79 公顷,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6 公顷。

 

  第三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19条 本区建设用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中类。参照《XX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增设商住混合用地,代码为 R/C。

 第20条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表 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2-1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第一类 R 1

 第二类 R2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一类工业 M1 普通 W1 公共绿地 G1 生产防护绿地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23 一般旅馆 - ○ √ × ○ - × × × 24 旅游宾馆 - ○ √ × × - × × × 25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27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28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30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31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32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33 加油站 - ○ ○ ○ √ - √ × ○ 34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35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36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37 污水处理厂 - × × × ○ - √ × × 38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第21条 规划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宜在同类别范围内调整,应有利于环境改善和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不得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和建筑的正常使用。变更解释文件应附在报批文件内(包括审批文件、变更说明及相应的图纸)。

 第22条 若改变规划用地性质,除应符合第 12、13 条规定外,开发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地面积与规划面积相当。

 2、性质改变后的地块的控制指标,应参照类似用地性质地块进行相应的调整。

 3、不得突破原规划控制的环境容量。

 第23条 本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宜成片进行,地块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表 2-2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其它地块应按本规划控制。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表 2-2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住宅建筑 低层 33 1.0 40 多层 26 1.5 30 中高层 24 1.8 30 高层 20 3.5 35 公共建筑 办公 建筑类 多层 45

 2.5 30 高层 35

 3.5 35 商业 建筑类 多层 45

 3.0 25 高层 45 4.0 30 工业 建筑类 低层 40 1.0 30 多层 40 2.0 30

  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第24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的建筑基地和综合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指标。

 第25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小学、幼托、文化艺术、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第26条 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容积率需在给定容积率的基础上乘以 0.9 的系数;整体开发的地块(以街坊为开发单位),容积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升 5-8%(详见各分图图则)。

 第27条 本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28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可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详见《XX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6,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 10%。

 第29条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都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第30条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的控制除符合《XX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2、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住宅间距的 0.8 倍控制。

 3、建筑间距的控制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境、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第31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 2 小时标准系数增加 0.25 计算;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 2 小时标准系数增加 0.2 计算; 3、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第32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的要求。

 第33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2-3 控制。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 2-3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米)

 小于 24 米 24~50 米 大于 50 米 后退距离(米)

 >40 米

 8 12 15 >30 米≤40 米 6 10 15 >20 米≤30 米 5 8 15 ≤20 米 3 8 15

 第34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 6 米。

  第35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 3 米。

  第36条 “六线”的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的控制除应符合本规划以外,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相关各线的控制要求,以及《XX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的各项要求。

 第37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满足本规划的要求。规划各级绿地的边界线为绿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任意侵占,建设构筑物。

 第38条 城市级各类绿地及居住区级公园的控制指标和界线坐标由图则明确。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35%。

 第39条 本规划确定的绿地(G)是面向公众的公共开放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应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绿地控制内容包括生产防护绿地、公园绿地、街头绿地、住宅区绿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

 第40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41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42条 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

 第43条 规划区域路网结构呈方格网状,其中滨海二路、花果山大道分别为东西向、南北向景观大道。滨海二路道路红线宽 60 米;花果山大道道路红线宽 80 米。其余主干道中二四二省道、临洪路、新港路和新东方大道道路红线宽度为 60 米,其它主干道道路红线宽 42 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 30 米和 24 米。核心区商业步行街宽度为 15 到 20 米。具体详见道路规划一览表。

 主要道路规划一览表 表 2-4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m)

 道路断面(m)

 规划范围内起讫点 长度(m)

 备注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绿化隔离带 人行道 1 242 省道 快速路 60 以实施建设为准 以实施建设为准 以实施建设为准 以实施建设为准 临洪路—花果山大道 3178 规划 2 临洪路 快速路 60 2×11.5 2×5 1×6、2×3 2×7.5 242 省道—新东方大道 5012 规划 3 花果山大道 主干道 80 2×15 2×7 1×20、2×3 2×5 242 省道—新东方大道 4237 在建 4 滨海二路 主干道 60 2×12 2×5 1×6、2×3 2×7 临洪路—经五路 3799 在建

  5 新东方大道 主干道 60 2×12 2×5 1×6、2×3 2×7 临洪路—经五路 3452 在建 6 新港路 主干道 60 2×12 2×5 1×6、2×3 2×7 242 省道—新东方大道 4614 在建 7 大港路 主干道 42 1×15 2×5 2×3 2×5.5 242 省道—新东方大道 4856 规划 8 经一路 主干道 42 1×15 2×5 2×3 2×5.5 242 省道—新东方大道 4856 规划 9 经二路 主干道 42 1×15 2×5 2×3 2×5.5 242 省道—新东方大道 4408 规划 10 经五路 主干道 42 1×15 2×5 2×3 2×5.5 滨海二路—新东方大道 1893 规划 11 纬二路 主干道 42 1×15 2×5 2×3 2×5.5 临洪路—花果山大道 3175 规划 12 纬五路 主干道 42 1×15 2×5 2×3 2×5.5 临洪路—经五路 3198 规划 13 经四路 次干道 30 1×14 2×4 — 2×4 滨海二路—新东方大道 1927 规划 14 经三路 次干道 30 1×14 2×4 — 2×4 大港路—新东方大道 3834 规划 15 纬一路 次干道 24 1×16 — — 2×4 临洪路—花果山大道 3188 规划 16 纬三路 次干道 24 1×16 — — 2×4 临洪路—花果山大道 3141 规划 17 纬四路 次干道 24 1×16 — — 2×4 临洪路—经五路 3696 规划 18 纬六路 次干道 24 1×16 — — 2×4 临洪路—经五路 3484 规划 注:滨海二路、新东方大道、新港路、大港路和临洪路正在施工中,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

 第44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红线宽度大于 6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 30%,红线宽度在 40-6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 20%。

 第45条 停车设施形式:

 1、位于生活区内的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在不增建筑密度、容积率不突破的前提下可用几幢住宅底层连体架空形式。

 2、不允许在日照间距内以底层扩大形式设置停车库。

 第46条 停车泊位标准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 90《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并保证地面有 10%的停车位。

 1、住宅停车泊位标准见表 2-5。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 2-5

 小汽车(辆/户)

 自行车(辆/户)

 一类居住区 1.0 2 二类居住区 0.3 2

  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详见《XX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3.6.2。

 第47条 规划区内的配建停车应严格按照分图图册的要求控制。

 第48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 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49条 主要公共建筑和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50条 配建停车场应就近设置,距主体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50 米。

 第51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地块内建筑的布置、建筑使用性和规模,设置一个以上的装卸货场地。

 第52条 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第53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 10 米,具体按分图图则确定。

 第54条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80 米,距离次干道和支路不宜小于 50 米。每个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在同一道路上最多不得超过 3 个。

  第55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入口应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 80 米。

 第56条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第57条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 5 米。

 3、全天候通行。

  第58条 鼓励开发商建设街坊内部人行通道,人行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段至少为 6∶00~22∶00; 3、最小净宽为 5 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 6 米的净宽。

 第59条 本区公共设施包括文化体育设施、商业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住区级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60条 本区的公共设施按照市(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三级配置。公共设施配置要求详见“公共设施规划一览表”(附表二)。

 第61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建设时,公共设施的选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

 第62条 配套设施项目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份图图则的规定。

 第63条 消防要求:

 1、消防站边界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 50 米。

 2、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120 米,道路路幅宽度超过 60 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

 3、消防通道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 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 4 米。

 5、高层建筑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形车道和消防登高面。

 6、沿街较长的建筑物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选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

 第四章 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

 第64条 严格控制人工界面与自然界面之间的衔接,丰富产业园区及花果山大道的城市轮廓线。

 第65条 在城市设计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高度除了按相应的要求进行控制以外,应进行下一层次详细的规划设计,形成统一中具有变化的整体高度形态。

 第66条 在视觉通廊中不建设或者进行少量的低层低密度建筑。

 第67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界面处理,应保持建筑风格的统一,同时也应该进行适当的变化,并与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形成丰富的视觉效果。

 第68条 建筑高度控制原则:

 1、有利于形成本区的空间整体形象。

 2、有利于突出城市重点地区,形成城市外部空间的区位标志。

 3、有利于产生空间轴线和街景轮廓。

 4、建筑高度的控制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69条 建筑风格控制:

 1、居住建筑:加强外观设计,建筑立面应体现沿海城市的特点,避免使用大面积过于强烈的色彩。

 2、其他商业办公建筑:应反映城市生活和产业服务核心区的面貌和特色,简洁、大方、符合时代特点。

 第70条 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市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用地周边严禁设置围墙建筑,应设置园林式栏杆、绿篱等。

 第71条 道路两侧的城市公共绿地,不应被广告牌、商业性建筑等遮挡。

 第72条 道路两侧绿化应根据街景需要和相邻用地、建筑物等进行整体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

 第73条 本区主要道路的环境建设应注重各种组合要素的整体设计,内容包括道路绿化、公交车站、各类广告牌、电话亭、报栏、雕塑及其它环境小品等。

 第74条 除因安全及管理方面的需要,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类用地严禁设置封闭性围墙,应结合街坊内绿地设置通透的园林式栏杆、绿篱等。

  第75条 道路两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的环境设计,应包括广场、绿化、人流及车流组织等设计内容,以保持良好的道路景观。

 第76条 建筑形体:各街坊的建筑外部形体应在有序的原则上相互衔接、协调,并塑造整体的、富有个性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也兼顾土地容积率和城市空间文化特征。

 第77条 城市的整体色彩,应是以“点、线、面”相结合的配色原理,采用“主导色”、“调节色”“重点色”的配色方案。城市的局部色彩应在针对不同的功能区从色彩的感觉和象征意义上有目的地去营造效果。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78条 给水工程规划 采用分质供水的方式,给水用于厨用,盥洗,饮用,淋浴,洗衣等用水;中水用于卫生、冲厕、消防、浇洒道路、绿地等用水。

 给水量预测:最高日给水量 10.4 万立方米/日。

 给水水源规划:近期以现状第三水厂为主供水源,远期与规划开发区水厂实行联网供水。

 管网规划:给水管呈环状布置,沿规划区道路敷设 DN200~1800 毫米管道。供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水压不低于 0.28 兆帕的要求。

 第79条 中水工程规划 中水量预测:最高日中水量 10.1 万立方米/日。

 中水水源规划:新建 1 座中水处理厂,总规模 35 万立方米/日,占地 14.5 公顷,以规划污水出理厂出水为水源。

 管网规划:中水管呈环状布置,沿规划区道路敷设 DN200~DN1300 毫米管道,供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水压不低于 0.28 兆帕的要求。给水管和中水管严禁相互连通。

 第80条 污水工程规划 污水量预测:平均日污水量 17.8 万立方米/日。

 建立分流制的排水体制。

 污水处理水厂:规划新建 1 座污水处理水厂,总规模 60 万立方米/日,占地 28.5 公顷,承担本规划范围及填海区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任务。

 污水提升泵站:规划 1 座污水提升泵站,规模 600 升/秒,占地 0.18 公顷, 管网规划:沿规划区道路布置 d300~d1350 毫米的污水管道。逐步形成对本分区的全面覆盖,避免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81条 雨水与防洪工程规划 防洪标准:近期 100 年一遇;远期 200 年一遇; 排涝标准:

 20 年一遇。

 室外标高:不低于 3.8 米。

 节制闸:排涝河道与临洪河汇合处设节制闸,以防止临洪河高水回灌。

 雨水管网:雨水管网覆盖率为 100%。沿规划区道路两侧布置 d400~ d1500 毫米及 BXH=1.4mX1.0m~BXH=1.8mX1.2m 的雨水管渠。雨水排放口内顶不低于多年平均洪水位,并在常水位以上。

 第82条 电力工程规划 负荷预测:总电力负荷 429 兆瓦,负荷密度 333 千瓦/公顷。

 220 千伏电网规划:新建 1 座 220 千伏变电站,占地 2.0 公顷,容量 3×240 兆伏安。

  110 千伏电网规划:共建成 5 座 110 千伏变电站(其中一座在规划范围东侧),每座占地 3000 平方米,总容量 867 兆伏安,容载比 2.02。

 高压走廊规划:沿 242 省道南侧绿化带预留高压走廊,走廊控制宽度 80 米,沿纬二路、纬五路南侧预留高压走廊,走廊宽度 25 米,沿临洪路西侧及临洪河两岸预留高压走廊,走廊宽度 100 米。

 电缆线路规划:电缆采用管(排管)沟(电缆沟)结合方式敷设,电缆管沟原则上沿道路东(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敷设,根据用户分布预留过路管。

 第83条 供热工程规划 供热方式: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以天然气、电力、燃油、太阳能、地热等分散供热为辅,集中供热普及率工业和住宅用户 100%,公共建筑 30%。

 热负荷预测:工业集中供热热负荷 42 吨/小时,民用冬季采暖和空调集中供热热负荷 410 兆瓦。

 热源与供热介质:新建 1 座区域锅炉房,内设总容量 410MW 的热水锅炉和 50 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用地 6 公顷。蒸汽温度 270℃,压力1.0MPa,供应工业用户;热水设计供回水温度 130/70℃,供应民用用户。远期以碱厂热电厂(改造为城市热源)为主供热源,区域锅炉房作为调峰热源。

 热力站:在工业企业、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内设热力站,本规划范围结合居住区共规划 44 个热力站,公共建筑热力站结合空调系统统一考虑,工业企业热力站根据生产工艺酌情设置。

 热网:采用二级热力网。近期采用三管制,即蒸汽管道采用单管、热水管道采用闭式双管制。一级热网采用枝状布置的方式,主干线沿242 省道与碱厂热电厂形成联网,管道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东(或南)侧。

 第84条 燃气工程规划 气源规划:近期引自宋跳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来后,引自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液化石油气作为补充气源。

 用气量预测:天然气年总用气量 4711 万标准立方米/年;高峰小时用气量 23548 标准立方米/小时。

 燃气管网:近期以宋跳气化站为中心,建设中压(A)一级配气系统;“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来后,形成以高/中压调压站为中心的中压(A)配气系统。中压管网采用大环小枝状布置,干管与周边中压管连接形成环状。燃气管道原则上敷设在道路西(或北)侧的人行道下,根据用户分布预留过路管。

 供气方式:多层住宅建筑采用楼栋调压或区域调压、分户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高层住宅建筑采用户前调压(用户调压器)、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空调用户根据需要,采用中—中压或中—低压调压计量后进户使用。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规划 1 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作为对天然气的补充。

 第85条 通信工程规划 需求量预测:固定电话主线 21.9 万线,宽带用户 16.1 万户;移动通信用户 21.1 万户;有线电视用户 7.4 万户。

 邮政工程:新建 1 座邮政支局,用地 2500 平方米。结合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 7 个邮政所或邮政代办点。

 电信工程:新建 1 座一般电信局楼,用地 3000 平方米;设置 7 个接入网点(或模块局),每个建筑面积 50~150 平方米。结合较高建筑屋顶按 300~500 米的服务半径设置移动通信基站,预留机房面积 30~50 平方米。

 广播电视工程: 新建 1 座有线广播电视分中心,附设于公共建筑内,需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按每个覆盖用户不超过 500 户的标准设置有

  线电视光节点,光节点尽量设置在建筑内,每个建筑面积 10~20 平方米。

 通信管道:各类通信线路一律采用穿 PVC 管同位地埋敷设,并预留管孔。通信管道原则上敷设在道路西(或北)侧的人行道下,根据用户分布预留过路管。路口通信管道的容量比路段增加 30%~50%。

 第86条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垃圾量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 372 吨/日。

 建立严格的垃圾分类投放、密闭收集、压缩转运的收集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经转运站压缩处理后送入城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工业垃圾由企业先行处理后,送入城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

 基层环卫机构与垃圾转运站:规划 2 个基层环卫机构,用地规模 5000 平方米。规划 2 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基层环卫机构共址。

 公共厕所:在广场、主要交通干路两侧、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厕所,本规划范围共设置 15 座。公共厕所尽量采用附属式,居住用地每座建筑面积 30~60 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每座建筑面积 50~120 平方米。

 垃圾收集点:按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米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安置分类活动垃圾箱(桶),实行垃圾分门别类地投放。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

 废物箱: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废物箱,设置间隔为: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第六章 附

 则 1.规划变更 (1)对本规划区规划所作的重大调整,应报 XXX 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对于对本规划区未规定或涉及的内容,参照相关法规执行。

 (3)对于本规划区未规定或涉及、相关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内容,由 XXX 市规划主管部门裁定。

 2.用词说明 执行本文本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必须; 反面词: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应; 反面词:不应。

 (3)表示允许有选择,带有指导性的用词:

 正面词:宜 反面词:不宜。

 (4)表示可能的设想用词:

 正、反面词:建议。

 3.图则编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编号结构为:

 ××—××—××

 地块编号

  街坊编号

  分区编号 例如 01-02-03,其表达的意义为第 01 分区 02 街坊第 03 地块。

 4. 名词解释 地块(Plot):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城市用地单元。

  用地面积(Plot

 Area):用地边界围合的平面水平投影。本规划所给值为原始坐标输入计算机后的量算值,根据实际工作深度可予以调整。

 用地性质(Land

 Use):用地使用属性。

 商住混合用地(R/C):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建筑总量分配中,商业面积占 30%,住宅面积占 70%。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控制指标表中的“建筑面积”是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即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上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所给值为可允许的最大值。

 容积率(Floor—area Ratio):区块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所给值为可允许的最大值。

 绿地率(Green

 Space

 Percentage):区块内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所给值为可允许的最小值。

 居住人口(Residential

 Population):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图则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

 建筑后退线(Building

 Setback

 Restriction):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图则中所提建筑退线均为最小距离,即须大于或等于。

 建筑限高(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遵照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公共开放空间(Open

 Space):指地块内能够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室内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建筑面积。公共开放空间的补偿办法参照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eats

 Arrangement):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图则所提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Public

 Parking

 Site):占据独立用地的、对社会开放的露天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兼容性:指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本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合或矛盾的程度。

 新建:在现空地上建造或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的建造行为。

 允许建造的范围:可以建造建筑物的用地范围。

 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将现状非绿化用地转变为绿化用地。该范围现状可能是空地,也可以是处于“必须拆除建筑”的范围中。在“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中除小品建筑物和构筑外,不得建造其他建筑物。“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50%。

 公共步行通道:可 24 小时自由进出的步行街巷。

 需要开放的空间:将现有的非城市公共空间转变为可自由出入的城市公共空间。

 沿街建筑:指沿街面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

 相邻建筑:同一街坊内,之间没有其它建筑物相隔的建筑。

 保留用地:指保留现状建筑物或构筑物、绿化等的地块,包括在建和已获规划批准的拆平待建用地。

 附表一 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百分比(%)

 1

 R 居住用地 350.02

 22.87

 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211.95

 13.85

 R22 二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2.02

 2.09

 RC 商住 106.05

 6.93

 2

 C 公共设施用地 90.70

 5.93

 其中 C11 行政办公用地 3.61

 0.24

 C21 商业用地

 30.23

 1.98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3.63

 0.24

 C23 贸易咨询用地 2.38

 0.16

 C24 服务业用地 9.97

 0.65

 C25 旅馆业用地 4.32

 0.28

 C3 会展用地 2.13

 0.14

 C5 医疗卫生用地 3.00

 0.20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31.43

 2.05

 3

 S 道路广场用地 248.36

 16.23

 其中 S1 道路用地 241.39

 15.77

 S2 广场用地 4.16

 0.27

 S3 社会停车场用地 2.81

 0.18

 4

 G 绿地 231.91

 15.15

 其中 G11 公园 17.62

 1.15

 G12 街头绿地 97.12

 6.35

 G22 防护绿地 117.17

 7.66

 5

 M 工业用地 520.42

 34.01

 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520.42

 34.01

 6

 U 市政设施用地 58.47

 3.82

 其 U12 供电用地 3.40 0.20

  中 U13 供燃气用地 0.10

 0.01

 U14 供热用地 8.49

 0.58

 U3 邮电设施用地 0.63

 0.04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43.55

 2.85

 U42 垃圾处理用地 1.24

 0.08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6

 0.07

 7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30.45

 1.99

 其中 E1 水域 30.45

 1.99

 规划范围

  1530.32

 100.00

 附表二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类型 类别 序号 项目 数量 服务规模 所在地块 (规划)

 (万人/处)

 市(区)级 文化娱乐 1 广播电视分中心 1

  01-05-03 2

 电影院

 1

 01-06-05

 3

 展览馆

 1

 01-05-03

 市政公用

 4

 邮政支局

 1

 01-06-07

 5

 电信局

 1

 01-06-08

 6

 变电站

 6

 02-01-04、02-04-05、02-06-06、02-10-07、02-12-09

 7

 污水处理厂

 2

 02-01-07、02-04-02、02-09-04

 8

 加油站

 3

 01-01-04、01-13-04、02-01-07

 9

 垃圾转运站

 2

 02-01-05、02-14-11

 10

 消防站

 2

 02-06-05、02-12-08

 11

 污水泵站

 1

 02-12-08

 12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1

 02-03-05

 13

 社会公共停车场

 2

 01-05-06、01-07-17

 居住区教育设施 14 中学 2 3-6 01-02-09、01-10-03 医疗卫生

 15

 门诊所

 2

 3-6

 01-02-04、01-11-08

 文娱体育

 16

 文化中心

 3

 3-5

 01-03-05、01-09-02、01-12-04

  级

 17

 游泳馆

 5

 2-5

 01-02-05、01-07-10、01-11-05、01-12-03、02-11-03

 18

 网球场

 5

 2-5

 01-02-05、01-07-10、01-11-05、01-12-03、02-11-03

 19

 篮球场

 5

 2-5

 01-02-05、01-07-10、01-11-05、01-12-03、02-11-03

 商业服务

 20

 菜市场

 4

 3-5

 01-03-05、01-09-03、01-12-04、01-13-03

 21

 综合市场

 3

 3-5

 01-03-05、01-08-06、01-11-09

 行政管理

  22

 街道办事处

 3

 3-5

 01-03-03、01-09-03、01-10-07

 23

 派出所

 3

 3-5

 01-03-03、01-09-03、01-10-07

  小区级 教育设施

  24 幼儿园 12 0.8-1.5 01-01-04、01-02-03、01-03-06、01-04-02、01-07-08、01-08-03、01-09-06、01-10-05、01-11-06、01-12-02、01-13-07、02-11-02 25

 小学

 5

 1-2.5

 01-09-05、01-10-06、01-13-06、01-02-08、02-08-09

 医疗卫生

 26

 社区卫生服务站

 8

 1-2

 01-02-10、01-03-03、01-04-06、01-08-06、01-09-03、01-12-04、01-13-03、02-08-08

 文化体育

  27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8

 1-2

 01-02-10、01-03-05、01-04-02、01-08-03、01-09-03、01-12-02、01-12-04、01-13-03

 商业服务

  28

 综合市场

 7

 1-2

 01-03-05、01-04-06、01-08-06、01-09-02、01-10-07、01-11-09、02-09-06

 社区服务

  29

 社区服务中心

 5

 1-2

 01-03-05、01-09-03、01-12-04、01-13-03、02-08-10

 市政公用

  30

 邮政所/邮政代办点

 7

 1-2

 01-03-05、01-09-03、01-12-04、01-13-03、02-06-01、02-08-10、02-13-09

 31

 电信网点

 7

 1-2

 01-03-05、01-09-03、01-12-04、01-13-03、02-06-01、02-08-10、02-13-09

 32

 储蓄所

 7

 1-2

 01-03-05、01-04-06、01-08-06、01-09-02、01-10-07、01-11-09、02-09-06

 33

 公共厕所

 11

 0.8-1.5

 01-02-05、01-04-04、01-07-10、01-08-01、01-11-05、01-12-03、02-05-02、02-09-05、02-11-03、02-12-03、02-13-09

  组团级 社区服务 34 居委会 28 0.3-0.5 01-01-04、01-02-03、01-02-07、01-03-02、01-03-05、01-04-02、01-04-06、01-05-01、01-06-04、01-07-08、01-08-03、01-08-06、01-09-03、01-09-06、01-10-02、01-10-05、01-11-02、01-11-06、01-12-02、01-12-04、01-13-03、01-13-07、01-05-01、02-07-08、02-09-07、02-11-02、02-14-04 市政公用

 35

 垃圾收集点

 28

 0.3-0.5

 01-01-04、01-02-03、01-02-07、01-03-02、01-03-06、01-04-02、01-04-06、01-05-01、01-06-04、01-07-08、01-08-03、01-08-06、01-09-04、01-09-06、01-10-02、01-10-05、01-11-02、01-11-06、01-12-02、01-12-05、01-13-04、01-13-07、01-05-01、02-07-08、02-09-07、02-11-02、02-14-04

 附表三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m )2

 容积率 建筑面积 (m )2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m) 居住人口 (人) 配建车位 (个) 公共配套设施 备注 01-01-01 G22 防护绿地 35429.2

 - - 90 - - - - - 规划 01-01-02 E1 水域 18386.9

 - - - - - - - - 规划 01-01-03 G22 防护绿地 33716.0

 - - 90 - - - - - 规划 01-01-04 R2 二类居住用地 216135.6

 1.5

 324203.4

 35 30 50 12968

 970

 居委会、9 班幼儿园、加油站、垃圾收集点 规划 01-01-05 RC 商住混合用地 23864.1

 3.5

 83524.3

 30 45 100 2339

 310

 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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