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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羊肚菌 时间:2020-06-15 点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XX 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XX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XX 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XX〕XX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X 政办秘〔XX〕XX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 3—5 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初步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的良性可持续运行。到“XX”后期,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达 95%、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达 90%,基本构建起以城镇供水县域网为主、集镇局域供水网为辅、单村小型供水工程为补充的三级供水网,农村饮水安全基本建成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四化”体系。

 二、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XX 区及周边与休宁县相邻的丘陵地区、XX 区应统筹考虑县域水源条件、净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优先采用地表水,依靠新安江、月潭水库等可靠的水源,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其他区县城乡结合部发展城镇管网条件成熟的镇村,依托城镇自来水公司的技术、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网络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二)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 XX 区、歙县、休宁县、黟县和祁门县的乡镇,以区县为单位,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工程规模,完善县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同时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提高规模供水覆盖率。按照“区县统筹、分区分片、适度联网、分步实施”的发展思路,在县城及其周边实施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在集镇等人口密集区建设以乡镇为单元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按照“以大带小、能并则并”的原则逐步整合周边小型供水工程;结合水源、地形等条件,适时开展规模化供水工程区域间联网建设。

 (三)提升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对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供水保证率,制定应对旱季保证率不足的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建设备用水源,防止特大干旱年出现水源不足;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推行安装智能水表,降低管理成本。

 (四)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区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要依托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

 三、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政府主体责任。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当地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主体和保障经费,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将农村饮水安全长效运行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量化赋分值。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监管单位,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收费标准,报区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监督供水管理单位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和收支管理;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评。村级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做好村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卫生防御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按要求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

 (三)压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责任。成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实际需要并纳入财政供给保障范围。市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制定全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受理群众有关投诉等。区县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有资产监管,制定区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状况、设施维护状况进行监管,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督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规范开展水质检测,受理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24 小时内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跨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般由村委会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四、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鼓励通过依托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和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或者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区县或区域供水公司,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采取区县打捆或按乡镇组建管理公司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社会化专业化。探索实施小型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者付费+公益补助”,将村级管水、养路、护林、垃圾清运、污水治理等专项服务费用集中起来,乡镇划片成立公益服务管理站,落实人员专门从事农村饮水安全等公益事业的管理维护。

 (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规模水厂要做到全日制供水。

 (三)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水户。村委会应有效预防、劝阻和制止个人自建工程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并网,发现并网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处理。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私自接水或并网、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丰水期、枯水期和全年的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 42 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负责承担县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日供水20 吨及以上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定期检测和巡检;对日供水 20 吨以下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进行抽检,年内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水质检测全覆盖。规模水厂(日供水量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下同)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XX〕XX 号)要求定期开展水质自检。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五)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一是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以提高水质达标率为核心,通过改造水厂净化工艺、配套消毒设备等措施,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不配套、制水工艺落后、管网不配套等突出问题。二是确保消毒设备规范使用。将消毒设备的配备和正常使用作为长效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已有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三是重视农村供水消毒副产物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加强有关指标的检测,防止消毒剂投放过量。

 (六)规范农村饮水安全价格管理。农村供水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工程建设前应开展水价测算,测算水价中应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修等运营成本,并在拟建工程所在地公示或召开受益户主会议,让受益群众知晓工程建后的供水成本和水费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在每月基本水量计收基本水费的基础上,采取装表计量收取水费,确保工程微利运行。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每月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但由用水户负担的费用每户不应超过300 元。

 五、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市、区县财政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农村总人口和相应标准确定,市级财政不低于人均 2 元、区县财政不低于人均 5元。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区县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支持重点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革命老区、贫困村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时应优先考虑,投资政策上予以倾斜,日常工作中加强指导。

 (四)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实施。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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