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 - 种植 - 加工 - 创业 - 骗局 - 问答 - 百科 - 节气 - 民俗 - 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致富创业网 > 养殖致富 > 水蛭 > 农民工权益保护

农民工权益保护

来源:水蛭 时间:2020-06-15 点击:

  中文摘要 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民达 1.4 亿人,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都因我国立法滞后不健全、执法不力、司法救济通道不畅、缺位的维权组织、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维权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意识,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伤害时能更好更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法律对策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 22542 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 14041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 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 8501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 37.7%,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象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究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农民工权益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因此,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这既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1]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即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规模化,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他们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受到严重的侵害,具体体现如下:

 (一)农民工公平就业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谋求就业的时候,他们可以选择的只有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苦、脏、累、险而报酬低廉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的 90%、煤采掘业的80%、纺织业的 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的 50%的从业人员,均为进城农民工。

 劳动力供给相对于就业岗位而言是僧多粥少,加之种种的限制,农民工经常被排挤而就业困难。在争取岗位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换取一个就业机会。

 (二)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第 38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 41 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是法定假日也不放过。由于长时间的工作,许多农民工身心受到摧残,造成工伤事故频繁。

 (三)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却屡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劳动力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

 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课题组 1995 年对 114 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员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 2500 元左右。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二是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较为严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透露,2002 年 1—10 月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近 300 亿元。新华社记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72.5%的受访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四)工作环境恶劣,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 52 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 5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很多企业工作环境差,安全保护措施很不到位,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都没有,农民工的身心得不到保护。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转移,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加快了城市的现代化。但另一方面农民工仍然受到城市的歧视和排斥,自身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使得城乡二元结构显得格外突出,城乡差距越发拉大,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比较严重,这势必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却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待遇,出现了同城不同命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所有人,不论身份和地位,都应平等地融入整个社会,在权利、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各尽所能,共同发展。二是由于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能对等,农民工难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对抗情绪,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三是随着民工潮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民工对城市的依附性加强,进城农民打工收入成为自己和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城市对农民工的依附性更强,目前,农民工已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50%以上,在建筑业中可占到 80%以上,城市建设中的脏、累、高危工种、有毒污染工种、家政服务、餐饮业低收入工种,几乎全部由农民承担,一旦大批[2] 农民工离去,整个城市运转都受到影响。我们只有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3]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减少和抑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选择。目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下几方面: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1.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2.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

 3.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4] 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五)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

 1.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就业平等权是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用人单位以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地进行聘任、给予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 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为农民工搭建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一是在劳动就业方面,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使农民工基本能掌握好一至两门实用技能;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企业工资总额 1.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同样应该考虑农民工。农民工通过自学达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当前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应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认真研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

 此外,还要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以纳入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

 2.加快制定《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

 (2)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

 (3)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4)劳动者的实力各不相同,因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些劳 动者会受到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同工不同酬)。通过集体合同可以确保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避免劳动者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5)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做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3.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二)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 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三)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1.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

 2.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3.搭建 xx 通道 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

 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四)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五)普法——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自穷乡僻壤的农村,文化程度低,在人地生疏的异地他乡,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待遇,迫于就业压力也往往忍气吞声,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少民工在参加工作时,往往不签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费用时,极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务工纠纷的产生,除务工单位因素外,有不少则是民工自身违约所致。如有的民工,明明签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限到年底,但不到半年,他们就说走就走;还有一些民工,不请假,也不找顶班人员代班,擅自离岗,有的甚至十天半月不去上班。这些民工因违约在先,导致与厂方产生纠纷。

 如何加强提高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1.加强农民工法制教育,帮助农民工解决外出务工期间遇到的涉法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是普法教育的重要职能部门,要通过积极举办送法下乡、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丰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学法、知法、懂法带来的收获,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着力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增强农 民工的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1)在教育内容上,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应突出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农民工法制教育应重点

  以“学法助致富、共建新农村”为目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广泛深入基层农村开展法制教育,宣讲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是突出培训集体务工人员,提高广大农民工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二是抓好零散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印制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服务手册,送到农民工手中,帮助他们解决外出打工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

 (2)在教育对象上,注重“双项结合”。一项就是积极组织农民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另一项就是通过学法增强农民工权利义务素质。通过双项结合工作的开展,努力形成双项联动的法制教育格局。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送法进村,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举办的有声有色,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深入农民工重点对象家中了解掌握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知识维权情况,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提高维权的综合能力,自觉养成“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意识。要着力抓好农民工法制培训工作,在基层农村切实形成农民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

 (3)在教育方式上,实现“双轮驱动”。一是突出农村法制学校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农村组织把农民工法制培训教育作为实施农民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农村网络建设、广播等内容形式组织农民工学法。指导村调解组织定期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不断创新法制课堂教育模式。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干警、法律服务人员利用农民工外出务工季节,深入农村开展法制教育,采取以案讲法、普法座谈、专题讲座、专题辅导、交流互动等多种形式,强化法制学习效果,通过学法方式不断创新,逐步提高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热情。

 2.充分调动农民工学法、用法积极性,突出学习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完善普 法学习教育各项措施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农民工学法、用法工作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走出家门,涌入各项建设的大潮中,如何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基层司法所作为普法工作的一线主力军,更应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加大对农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

  教育力度,积极调动广大农民、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热情,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和用法需求以及依法维权情况。广大农民工要积极学习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外出务工需掌握相关法律常识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维权、依法上访意识,要懂得依法表达利益请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参加镇、村组织的法律培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不同务工对象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培训内容和措施,采取灵活多样便于农民工接受的方式方法,加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全力促进农民工学法用法工作的落实。结论 总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完善各项法律政策,改进工作,加强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总结与体会 通过在法学院两年半的学习,在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师孜孜不倦地教导下,让我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与入学前只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识到现在能学习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有效捍卫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本论文观点的提出及论证尚有不完善与严密之处,但关键是整个论文的编撰过程,经历了认真思考、大量资料查阅、相关事件了解以及各方观点搜集等环节,这对我无疑是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经历。我所从事的工作与建筑行业息息相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事在身边已屡见不鲜,每次看到那些愁眉不展的建筑负责人,看到那些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因没有签订劳动协议而得不到建筑承包商的赔偿和过年了没拿到工钱而寻死觅活讨要工钱的农民工,看到那进行了一半丢下的“烂尾”工程„„真的很气愤、同时也很期盼,期盼这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能得以有效迅速地解决,期盼着关于解决农民工侵权方面的法律能尽快地得以完善和健全起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行使其权利,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好相关问题,以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注释

 网址

  [2]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02-26 [4]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网址

 网址

 网址 http:

  4.沈君彬、钱鼎炜.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

 现状与对策.人民网,2005-07-01 网址 5.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年 6.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 7.宋光仲.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重庆法院网,2008-05-14 网址 http:

  8.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04-01 9.郑莹.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光明网,2007-05-18 网址 10.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02-26 11.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社会学研究,2002 12.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13.阎宝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政策,2004

  14.沈立人.中国农民工.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09-01 15.xx.走进 xx: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xx 本论文的撰写实属不易,尽管不是以工作忙作为开脱的借口,但的确是一个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静心完成的重大因素。愧疚的是让指导老师张艳华老师不厌其烦地一次次致电指导,还特意发来了论文格式范本才得以完成。张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更加端正了学习和工作的态度。本论文的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张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张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张老师表示真诚的歉意及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还要感谢昆明理工大学的各位授课老师,正是由于你们孜孜不倦的教诲和无私的教授,让我们学习到了许多知识并提升了综合能力,真是受益匪浅。

 在此,我谨向尊敬的各位老师们致以诚挚的感谢!

 感谢母校 xx 理工大学对我的培养!

 感谢所有的任课教师、论文评阅老师和答辩老师!

 

推荐访问:农民工 权益保护

致富创业网 www.csyzzm.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致富创业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