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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来源:石斛 时间:2020-06-15 点击: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X XXXXXX 集团有限公司

 二 二 O O 二 二 O O 年二月

 

 奖励

  按每两个月计周期,如果没有发生《安全生产奖罚细则》奖罚条款中的任何 1 项,奖励受检查工区 1000 元。

 处罚 1、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隐患严惩的,对有关集体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处罚受检单位1000 元,罚受检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50 元。如果发生多项条款,累加处罚。

 2、如果上级各部门检查发生本细则奖罚条款,可加倍处罚。

 3、如发生本细则奖罚条款中没有的违反作业规程或现场管理的事项,检查人员可以对应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铁路建设管理要求,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

 1.0.3

 铁路工程施工应建立健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施工安全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

 1.0.4

  铁路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全面贯彻设计意图,达到设计要求的安全使用功能,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1.0.5

 建设各方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经培训合格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6 建设各方必须采用合格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1.0.7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1.0.8

 建设各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

 1.0.9 铁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积极改善施工条件,降低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用品。

 1.0.10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做好防范和应急工作。

 1.0.11 建设各方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1.0.12

 联调联试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必要的人员、机具及测试仪器的配备,并必须严格做到试车不施工,施工不试车。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建设各方必须按照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特点,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1.2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2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中反馈的安全隐患信息,并制定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组织对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进行会审。

 4 4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1.3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设计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作业,排查、报告和清除现场安全隐患。

 3 发现施工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符并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2.2

 施工安全管理

 2.2.1 建设各方应按图 2.2.1 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 施

  工

  单

  位 位 监 监

 理

 单

 位 位成立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安全管理目标研究决定本项目的安全控制和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安全控制和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安全控制和管理目标成立现场施工配合机构安全资源配置保证安全费用投入 , 配置相应安全资源将安全费用纳入概算 ,配置相应安全资源组建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组建监理现场管理机构细化分解安全控制和管理目标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 专款专用 ,配置相应安全资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投入 , 配置相应安全资源安全 教育 培训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安全控制重点 , 编制培训教材 , 组织培训设计总体和相关设计人员进行培训三类人员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铁道部颁发的安全 培训 考试合格证 , 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总监 、 监理工程师等 进行 培训组织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 ,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 情况参加重大方案安全交底进行安全交底 , 并保持交底记录参加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 ,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情况安全 技术 交底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 组织审查各方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 ,并审查施工单位的预案安全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抽查配合检查 自检并接受检查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处理反馈信息核实 、 督促采取防范措施处理施工反馈的有关问题反映和处理相关问题核实和督促处

 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设计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监理安全管理规划及细则 ,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监理制度编制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文明标准工地规划 , 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参加核查 , 提出意见或建议编制专项方案 , 落实修改意见 , 并组织实施总监审核营业线施工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 ,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 , 以及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提报施工计划 , 包括 :施工方案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

 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制定监理细则 ,审查施工计划 ,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 、 规定施工, 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审查并上报审批施工计划 ,根据施工等级现场把关 2.2.2 建设各方应制定计划,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各方应根据各自安全职责定期进行自查。

 2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检查,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抽查。

 2.2.3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2. 3 施工安全技术

 2.3.1

 施工单位应结合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3.2

 施工单位应制定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严格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保存签认记录。

 2.3.3 安全防护设施应实行验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2.3.4 建设各方应加强对有关技术文件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作业班组或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2.3.5 建设各方应加强对有关单位基础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并检查记录。

 2.3.6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2.4 施工安全作业

 2.4.1

 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4.2 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护用品。

 2.4.3 作业班组每班应按本规程各章节中“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2.4.4 建设各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作业进行抽查并如实记录。

 2.4.5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2.4.6 发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5 人员培训

 2.5.1 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对参建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2 参与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任职。

 2.5.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5.4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2.5.5

 参与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尚应符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劳动安全卫生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各方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1.2

 建设各方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为参建人员体检。

 3.1.3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根据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以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3.1.4

 发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隐患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3.2 职业病防治

 3.2.1 参建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2.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

 3.2.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2.4

 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 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3.2.5

 对施工中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4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

 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3.2.6

  职业病防治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3.3 传染病、 流行病 防治

 3.3.1

 开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3.3.2 定期对参建人员体检,并视情况及时接种疫苗。

 3.3.3 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卫生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蚊、蝇等病媒昆虫。

 3.3.4 在传染病、流行病爆发期应提前采取防疫措施,控制其发生。

 3.3.5 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3.6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经常打扫清理。

 3.3.7 炊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健康证上岗。

 3.3.8 对传染病的患者,应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治。对患者物品及工作、生活场所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3.3.9

 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3.3.10

 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时,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1

 限制、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

  2

 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3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3.3.11 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按规定上报。

 3.3.12

 公共食堂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3.3.13 传染病、流行病防治应按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4 施工用电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380/220V 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4.1.2 当采用 10kV 及以上高压电力系统时,应执行《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5-2009)有关规定。

 4.1.3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 5 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 50kW 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 5 台以下,或用电设备容量在 50kW 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1.4 施工现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

 4.1.5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4.1.6 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4.1.7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4.1.8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 0.5MΩ。

 4.1.9 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4.1.10 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4.1.11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1.12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严禁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严禁用水进行灭火。

 4.1.13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方可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4.1.14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严禁强行合闸。

 4.1.15 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4.1.16

 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在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 4.1.16 规定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

 表 表 4.1.16

 施工现场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雨日(d)

 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 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4.1.17 雷雨季节前,避雷装置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量测接地电阻。雷电后,应对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4.1.18 施工用电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4.2 配电线路

 4.2.1

 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绝缘导线。

 2 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

 3 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

 4.2.2

 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

 4.2.3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如图 4.2.3 所示。

 4.2.4 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缘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其值应符合表 4.2.4-1 的规定。

 表 表 4.2.4-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4.2.4-2 的规定。

 表 表 4.2.4-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4.0 7.0 7.0 3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0m。

 4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2.4-3 的规定。

 表 表 4.2.4-3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4.2.5

 施工用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沿地面明设,当必需明设时应加设防护管。

 2 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

 3 穿越建筑物、铁路、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加设防护管。

 4.2.6 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 2.0m。

 4.2.7 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沿线每 1km 处的保护零线以及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4.2.8 竖井、垂直孔洞内的电缆线路应分段固定。

 4.2.9 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4.2.10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档距内,架空线不应有接头。

 4.2.11 施工用电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4.3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4.3.1 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护通道,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4.3.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 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

 3 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4 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

 4.3.3 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 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3m。

 4.3.4 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需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

 4.3.5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 1.2~2.0mm 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4.3.6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 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4.3.7 配电箱必须分设 N 线端子板和 PE 线端子板。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

 4.3.8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 15kW 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 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4.3.9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有防雨措施,严禁放置杂物,并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4.3.10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

 4.3.11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4.3.12

 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

 4.3.13 施工用电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4.4 照明

 4.4.1 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能满足相关作业的需要。

 4.4.2 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场所应为 220V。

 2 行灯电压不得大于 36V。

 3 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 36V。

 4 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 24V。

 5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 12V。

 4.4.3 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4.4.4 施工照明使用的 220V 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 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 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4.4.5 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飞行器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

 4.4.6 施工照明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5 施工现场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消防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5.1.2 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5.1.3 施工现场应划分防火责任区,应根据现场需要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5.1.4 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5.1.5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5.2 办公生活区防火

 5.2.1 施工现场房屋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5.2.2

 施工现场房屋内装修、装饰应选用不燃、难燃的合格材料。

 5.2.3 电器取暖设备无人监控时应断电。

 5.2.4 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应与易燃品隔离,并设负责人及值班人员。

 5.2.5 应设消防通道,室外宽 4m,室内宽 0.9m,并保持畅通。

 5.2.6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防火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5.3 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

 5.3.1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禁火区,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5.3.2 现场应在明显易取处设置灭火器、水桶、沙箱、锹、耙等防火专用工具,并有防雨防冻措施,同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状态完好。

 5.3.3 在仓库、油库、配电室、木工作业场所、焊割现场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地点严禁动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上述场所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5.3.4 焊、割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现场下方和周围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当无法达到要求必须作业时,应采取浇湿、隔离等安全措施。作业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现场,在确认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方可离开。

 5.3.5

 焊、割作业严禁与涂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5.3.6 焊、割作业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5.3.7 喷漆、涂漆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油漆挥发气体浓度达到极限,引起火灾或爆炸。

 5.3.8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5.3.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5.3.10 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5.3.11 熬制焊锡、绝缘胶、硫磺、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且应避开地下管线。

 5.3.12 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6 材料储运 6.1 材料储存

 6.1.1 各种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堆码整齐、稳妥。金属材料、木料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加设垫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于滑滚的材料堆放时必须捆绑牢固,高度不得超过 2m。

 2 片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m,条石、块石堆放高度严禁超过 1.5m,砖块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2m,并应平置堆放,互相压叠。

 3 人工堆放袋装材料时,高度不得超过 1.5m。

 4 堆放钢板及钢杆件时,高度不得超过 1m,每层应用垫木隔开。

 5 存放压缩气瓶时,应立放于无油、干燥、通风良好、无日光直射的室内。

 6.1.2

 铁路封闭区域内一般不应存放材料,确需临时存放时,应放置在栅栏(墙)边,严禁侵入规定的铁路限界。

 6.1.3 靠近线路存放的材料,严禁侵入规定的铁路限界。道碴、片石、砂子等材料每次卸车后,施工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存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存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清理。

 6.1.4 在桥梁及站台风雨棚等高处存放材料时,必须对其结构、承载力、稳定性进行检算,确保结构安全。

 6.1.5 材料储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6.2 材料装卸与运输

 6.2.1 装卸、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搬运作业场地应平坦,跳板应坚固牢靠,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并有防滑措施。

 2 作业前应对物料种类、性质、质量、装运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

 3 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并按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操作,轻搬轻放。在装卸、搬运有毒和腐蚀性物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2.2 大型构件的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构件的装卸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专人指挥。

 2 吊装作业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11.3 节的规定。

 3 吊车装卸时,停留起吊设备的场地应平整、坚固,避开沟渠、坑洞或松软土质。吊车撑脚的支垫应保证起吊时车身平稳,吊车前后轮应固定牢靠。拖车、平板车应制动,前后轮应塞楔牢固。

 4 在成堆的构件中起吊时,应防止相邻构件倒塌或翻滚,对未起吊构件必须捆牢。

 5 装车时,构件重心应放在车厢中心位置处,并将构件绑扎牢固,支垫平稳。

 6.2.3 当使用轻型小车装运材料时,前后两车宜保持 2m 以上间距,上下坡道时宜保持10m 以上间距。

 6.2.4 大型物件和重型机械设备的运输,必须符合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2.5 使用轨道平车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铺设应平直、圆顺,轨距应在允许误差之内。

 2 长钢轨运输时,当轨道曲线半径在 500m 以下时,应限速 45km/h;当曲线半径在300m 以下及侧向通过道岔时,应限速 25km/h。

 3 应检查确认平车的转向托盘或转盘、制动器状态完好,构件支撑牢固。

 4 应设专人押运,严禁溜放。

 6.2.6 使用平板拖车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运输前,应对运输线路的等级、坡度、曲线半径、路面完整情况,沿途公路桥梁、涵洞的承载能力,桥涵高度、宽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

 运输超限构件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线路上行驶。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超高部件应设专人看护,并配有适当的备用工具。

 3

 速度不宜大于 5km/h。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止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4

 除一名主驾驶员外,应指派一名副驾驶员,协助瞭望行车线路周围障碍物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停车处理。

 5 重车下坡时应避免急刹车。驶向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鸣笛示警。

 6 在、雷雨、大雾天及泥泞的硬滑路面上不得运输。在较好天气运输时,遇长大陡坡,必须提前采取措施。

 6.2.7 在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驳船装卸运输大型构件时,应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非船员不得掌舵开航。

 2 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舶稳定性。

 3 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并

 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

 4 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当使用多艘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信器材,并统一指挥。

 5 大型预制构件在水运中,应根据构件的高度确定其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0.5m。

 6 当需临时封闭航道时,应经航运监督部门批准,并派出监护船只跟踪监护。在深水航道行船时,船上作业人员应备救生设备。遇有雨雪、大风天气时,人在船上走动应防滑。

 7 拖轮拖运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6.2.8 材料的装卸与运输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7 危险物品 7.1 化学物品

 7.1.1

 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1.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1.3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7.1.4 危险化学品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3 危险化学品按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4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 危险化学品贮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贮存量及贮存规定应按表 7.1.4 确定。

 表 表 7.1.4

 贮存量及贮存规定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t/m2 )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 (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 (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 (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 (m)

 10 严禁同库贮存 严禁同库贮存 7~10 7.1.5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1.6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当物品性质不清时不得入库。

 7.1.7 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必须如实记录,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1.8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1.9 运输、装卸、搬运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严禁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品。

 7.1.10 装卸及使用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7.1.11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1.12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7.1.13 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1.14 化学物品的管理、贮存、搬运、使用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7.2 爆破器材

 7.2.1

 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爆炸物品的购买、存储、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7.2.2 施工现场应建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7.2.3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7.2.4 爆破器材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2

 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在人口稠密区、重要设施等附近停留。

 3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

 4 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 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7.2.5 爆破器材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专人在场监督。

 2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4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5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破器材。

 6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

 7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8

 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

 7.2.6 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库房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倾斜。

 2 进入库区不应得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3 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4 库区的消防、通信设备、警报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5

 库区应昼夜警卫。

 7.2.7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符合表 7.2.7 的规定。

 表 表

 7.2.7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爆破器材名称

 单位

 最大贮存量 硝铵类炸药 kg 3000 硝化甘油炸药 kg 500 雷管 发 20000 导火索 m 30000 导爆索 m 30000 塑料导爆管 m 60000 7.2.8

 爆破器材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2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3)

 )支护规格不符合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4)

 )距工作面 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 5)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4 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使用追踪制度,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

 5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戒标识,爆破作业结束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6 从炸药进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

 7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8 检查人员发现哑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9 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当日清点、登记退库。

 7.2.9

 爆炸物品的管理、贮存、搬运、使用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8 施工机械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单位应设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8.1.2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场内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8.1.3 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8.1.4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或操作室内。

 8.1.5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及时进行各级保养工作,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8.1.6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1.7 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1.8

 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8.1.9 对于造桥机、架桥机、TBM、盾构机等大型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1.10 施工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齐全完好和有效。

 8.1.11 施工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发现不正常时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8.1.12 新的机械、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后的机械,应进行测试和试运转,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8.1.13 施工现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停放场所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妨碍作业的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照明,其光照度应能满足作业的需要。

 8.1.14 机械设备作业前,应确认施工场地电线、电缆、管道、坑道等明、暗设置物的地

 点及走向,并设置警示标志。在铁路营业线附近作业前,必须按规定与铁路既有设备产权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由设备产权单位派人现场监护,施工单位用人力挖探沟确定设置物的具体位置及走向,勘查无误后,方可作业。

 8.1.15 机械设备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本规程 4.2.4 条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8.1.16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设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

 8.1.17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架桥机等机械的作业区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标志。

 8.1.18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三废”处理装置和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将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8.1.19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要求。

 8.1.20

 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管理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8.2 动力与电气装置

 8.2.1

 室内的动力与电气装置,固定式应安装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安装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周围应设宽度至少 1m 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室外使用的动力与电气装置应搭设机棚。

 8.2.2

 动力与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 动力与电气装置用电应采用保护接零,并符合本规程第 4.1 节的规定。

 3 动力与电气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8.2.3 内燃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中内燃机温度过高时,应怠速运转降温,不应立即停机。当冷却水沸腾需要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面部必须避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2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声、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

 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 停机前应卸去荷载,进行中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 5~10min,方可停机。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8.2.4

 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传动部分、输出线路进行检查,保证连接可靠、绝缘良好、仪表齐全有效。

 2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应视为全部电气设备已带电。

 8.2.5

 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备需要装设保护装置。

 2 每台电动机设单独的操作开关。

 3 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4 在作业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8.2.6 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2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按有关规定定期作水压试验。压力表和安全阀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

 3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牢固,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

 4 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1)

 )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

 压力表、温度表、水流表指示超过规定; 3)

 )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

 机械有异声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大于设计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气阀、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声或过热现象。

 6 运转中,因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 60℃以下时,方可加水。

 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次启动时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

 8.2.7

 动力与电气装置使用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8.3 土石方机械设备

 8.3.1 作业前应检查土石方机械的照明、信号、报警装置、铰接部位、液压系统,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8.3.2 土石方机械保养或检修时,除检查内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8.3.3 挖掘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回转、行走。

 2 挖掘岩石时应先进行爆破,挖掘悬崖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

 3 当发现挖掘力突然变化时应停机检查,严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4 作业后,挖掘机不应停放在高边坡附近,应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室。

 8.3.4 装载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的场地作业,不得搭载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2 铲装作业时严禁超载。

 3 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4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定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8.3.5

 推土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用推土机进行碾碎石块作业。

 2 推土机行驶时,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严禁站人。

 3 推树时,树干不得倒向推土机及高空架设物。严禁推带有钢筋的建(构)筑物和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

 4 作业完毕后应将推土机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铲刀,有松土器的应将松土器落下。

 8.3.6 平地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平度较大的地面作业时,应先用推土机推平,再用平地机整平。

 2 平地机作业区应无树根、石块等障碍物。对于土质坚实的地面,应先用松土器翻松。

 3 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4 行驶时应将刮刀和松土器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刮刀斜放,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行驶速度不得大于 20km/h。

 5 作业后应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将刮刀落地,拉上制动器。

 8.3.7 压路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路机碾压的工作面应平整,工作地段的横、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的设计能力。

 2 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也不得用压路机拖拉任何机械或物件。

 3 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两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0.5m。

  4 碾压傍山道路时,应由里侧向外侧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 1m。

  5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场地并制动,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8.3.8 土石方机械使用应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8.4 桩工与水工机械设备

 8.4.1 桩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机的作业场地应整平压实,地基承载力应满足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

 2

 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3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均处于良好状态,各部件连接牢固。

 4 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桩机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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