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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歧视问题

来源:林蛙 时间:2020-06-15 点击:

  我国 xx 的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农民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他们 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 保障,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的甚至失去他们在农村赖以生存的土 地,而在城市又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地位,却不断地受到来自城市的方方面面的歧 视。歧视直接导致他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 会地位。以往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的失业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失去生存保障的 流动人口常常走上犯罪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 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而,彻底改变与解决农民工歧视问题, 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大局,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同时,解决该问题也是经济社 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长远之计。

 xx 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 经济歧视 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然而,很多企业却不

  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据劳动保障部 的有关统计,2002 年全国 23 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 法案件 13 000 余件,涉及 626 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 3.5 亿元。此外,同 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

 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

 非经济歧视 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 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深圳市 2000 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

 xxxx 住人口中每周工作超过50h以上者占29.2%,其中农民工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 50h 以上的占其总数的64.3%,工作超过50h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74.2%。见表 1。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 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

 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 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 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 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农民 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 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政策性歧视 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 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 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 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

 1994 年 11 月 17 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 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

  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 5 条规定:

 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

 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 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 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 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不难看出,种 种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民工,其核心则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 业需求。xx 农民工遭遇歧视的原因 目前,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有关农民工所受歧视已经由个别现象演 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 有的放矢地提出改善农民工歧视状况的对策。

 历史文化的沉淀和现行政策的制约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一切按照等级划分,不同等级 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虽然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

  产业,但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因此,无论一个人干什么事,只要他(她)是一个 农民,就免不了要受歧视。近几年,城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大量囤积,很多城 市为了保护本地的劳动者,甚至产生“腾笼换鸟”的想法,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 限制。在这样一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着自己的理想进行职业选择,他们的 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方面,均无法与同行看齐。随着“三农” 问题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成为代表们的热门话题,有关保障农 民工权益的议案频频提交。相信农民工所受政策性的歧视会日益减少,但这些政策 性歧视的影响却可能继续干扰着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 因为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利益矛盾,所以,才有工会、妇联、 工商联等组织来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 起沟通的渠道。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群众组织。此外,受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农民这一最大的社会群体始终缺乏相应的政治

  参与权。在国家层面上缺乏实质代表农民利益阶层的代表,在国家决策中缺少农民 争得平等权益的“砝码”。

 企业受低成本的驱动,往往视农民工权益不顾 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是个典型的买方市场。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 的优势地位,压低农民工的工资,降低产品成本。大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 淡薄,或者即使具有法律意识,也苦于就业竞争激烈、自己又缺乏竞争优势而顺从 用人单位的现实条件,未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劳 动关系缺乏法律凭证,致使用人单位肆意榨取农民工的血汗。

 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勿庸置疑,“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范畴。《劳动法》作为保 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 的法律。农民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应首先归于法律存在空白,而应归于执法中的 法律失灵。政府管理人员的行为扭曲,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

  工作失职,对违规企业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过轻,使得他们违规成本太小,不足以 纠正、制止部分企业的非常行为。

 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 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择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 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城市每年提供的就 业岗位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城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和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而言,远远 不够),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 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过激行为他们也只能 忍气吞声。关于改善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状况的建议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城市的发展决不能 建立在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基础上。现阶段全社会必须充分正视农民工歧视问题,尽 快改善农民工受歧视的状况,以使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体系中。

 改革我国户籍制度

  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哪些国民待遇最不平等?歧视性的城乡两种身份户籍制度是 中国国民之间的最大不平等。因而,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纠正“城市保护主义” 的错误做法和由此实施的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限制,从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出发, 改变一些城市政府实行的企业招工必须“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规定。政 府劳动管理部门和户政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企业的用人 自主权真正还给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农民工。

 积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民工虽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因而,农民要维护自 己的权益,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成立自己的组织,如农民协会等。农会需要得到法 律承认和政策支持。它作为市场不完备和政府在农民工作方面缺位的补充,是农民 的自我安排,是农民表达心声的合理渠道,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同 时,通过内部化可控制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上升,从而降低总成本。

 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治顽必用重典,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克服管理本位倾向。各级劳动管

  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部门务工的农民工最低工 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此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 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 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各级劳动监 督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规定,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农民 工劳动关系的确立、解除和终止,明确工资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合理的劳动条 件,规定合理的劳动时间,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在基层及时预 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变定性惩罚为定量惩罚, 加大用人单位触犯法律法规的机会成本;成立保护农民工权益救助中心,设立举报 电话,用人单位一旦被举报查出,要处以高额罚款。

 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 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是人力资本,这是由基础

  教育和职业培训所决定的。因而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是为 农民工摆脱尴尬局面增加“砝码”。考虑到农民有限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教育部 门在农村职业教育目标上应重新定位,应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培训服务。要树立 大教育的观念,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以使更多的 后备劳动力在义务教育中能接受到职业技能的教育。重点开展我国现在急需的技工 工种培训,这样可以保证农民工就业,同时还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开展创业培训, 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带培训。

 增设农民工免费 xx 机构 考虑到目前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建议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免费的法 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之间普及法律知识,为觉醒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农民 工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几年,在我国已经出现类似的机构和团体。如 1998 年成立的广州市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已承办了 483 宗打工者权益个案,得到 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支持。虽然类似的、个别组织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它们

  却为更多这样组织的出现树立了榜样。当然,为了确保它们正常运行,必须有效解 决这些机构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基金会拨款,可以通过募捐和对违规企业高 额罚款以及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

 结语 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 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长期的、共同的努力。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 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 的必由之路。因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具有重大的、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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