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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管理人员岗位履职考核方案

来源:松鼠 时间:2020-06-15 点击:

  中心学校管理人员岗位履职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增强办学活力,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我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乡中心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幼儿园园长、各村中心完小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部主任、乡中心学校管理员。

 二、考核时限:

 一学年,即从上年度九月至本年度八月。

 三、考核原则 1.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突出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时代精神。

 2.客观性原则。尽量排除或限制主观因素,尽可能做到绝大多数指标均能凭资料数据记分,不凭印象投票表决。

 3.科学性原则。力求涵盖教育教学各个方面的内容,分值比例趋向合理,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4.可行性原则。尽量做到切实可行,减少人为操作,增加透明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指标 (一)政治思想(定性)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自觉遵纪守法,宣传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

  3.依法治教,依法从教,积极宣传国家的教育法规,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和不违法。

 (二)工作能力(10 分)

 1.文化水平(2 分)

 按学历评分,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分,大专学历 1.5 分、中专及以下学历 1分。

 2.实践经验(3 分)

 按教龄评分,每年记 0.1 分,满 3 分为止。

 3.组织能力(5 分)

 乡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副校长记 5 分,其他人员记 4 分。

 (三)工作态度(40 分)

 1.听课(15 分)

 积极参加教学活动,认真做好听课记录。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节,一学年听课节数累计达 20 节记 15 分,每少听一节扣 0.5 分。

 2.授课(15 分)

 分管中学副校长、教务副主任、德育副主任、团委书记、村中心完小校长及幼儿园园长每周授课达 6 节记 15 分;村中心完小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及中学年级部主任,每周授课达 8 节记 15 分,每多一节加 0.5 分,少一节扣 0.5 分;乡中心学校班子成员每学期到校指导记录不少于 15 次,一学年累计达 30 次记 15 分,每多一次加 0.5 分,少一次扣 0.5 分;乡中心学校管理人员每年到校指导或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业务记录达 20 次记 15 分,每多一次加 0.5分,少一次扣 0.5 分。

 3.业务能力(10 分)

  乡中心学校教务主任、教务副主任及村中心完小教务主任每学年主持教研活动达 6 次记 10 分,每少一次扣 1.5 分;乡中心学校其他班子成员、管理人员、村中心完小其他班子成员及年级部主任每学年主持或参加会议达 10 次记 10分,每少一次扣 1 分。

 (四)工作实绩(50 分)

 乡中心学校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幼儿园园长工作实绩由村中心完小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评分。

 中学班子成员、年级部主任及村中心完小班子成员按下列条款进行考核。

 1.xx(10 分)

 本村(部或校)学生巩固率达 97%记 10 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 0.5 分,下降一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分扣至该项分为零止。注:巩固率=(学年末学生数+转出学生数)÷学年初学生数×100%. 2.教学成绩(40 分)

 本村(部或校)教学成绩达乡(县)平均分记 40 分。每高于平均分 1 分加1 分,每低于平均分 1 分扣 1 分,加分不封顶,扣分减扣至该项分为零止(兼任教学任务的人员可选择自己教学成绩计分)。

 (五)奖惩 1.奖励分 ⑴个人当年获奖分别按(指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优和竞赛活动)国家级 5 分,省级 4 分,州级 3 分,县级 2 分,乡级 1 分给予加分。(同项取最高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⑵当年学校或联系村(校)受表彰(包含评为文明学校或等级学校),按国家级 5 分、省级 4 分、州级 3 分、县级 2 分、乡级 1 分。(若有多项奖以最高的一次记分)

 ⑶教学论文获奖记 1 分。(以证书为准)

 2.惩罚分

  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如打架斗殴、酗酒猜拳、在校内放养家禽牲畜、赌博、侮辱他人人格、拉帮结伙阻挠学校管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期末不给学生考试、人为造成学生流失、乱收费、挪用公款、为学生乱订书刊、学习用品、服装等)受教育行政部门处分的,每次扣 5 分。⑵工作散拖,所承担工作被乡中心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巡视通报一次扣 2 分。

 ⑶出勤:缺席 1 个扣 2 分,事假 1 天扣 0.3 分。

 五、定级标准 1.教师岗位履职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2.年度履职考核按规定比例实行分级推优,以考核分从高到低确定各级优秀人员。

 3.考核不满 60 分者定为不合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1)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违反社会主义言行者。

 (2)师德败坏,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处分者。

 (3)触犯刑法或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论考核分多少,均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1)违反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影响者。

 (2)上课期间早午餐饮酒者,或晚餐饮酒过量上班造成严重影响者。

 (3)在校内吵闹,打架斗殴者。

 (4)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着。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查属实者,期末不给学生参加考试者,属个人行为造成学生流失者。(6)学校内发生责任安全事故者。

 六、考核作用

  1.考核结果作为推先评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 xx。

 3.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岗位等级降一级聘任。

 本方案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除其他考核方案,凡与此考核方案有冲突的相关制度,以此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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