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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来源:蟾蜍 时间:2020-06-15 点击: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或中心、下同)定名为

  。

 第二条 本校由

  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高质量的课程,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第四条 本校接受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如不属民政局管辖范围的,此外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下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校地址:

  。

 第六条 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按专业划分); (1)英语 (2)语文 (3)数学 (4)艺术 (5)益智 第八条 本校办学层次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九条 本校办学对象为:学龄前,中小学生或成人 第十条 本校办学形式为:短期面授(脱产、业余)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一条 本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的申请和方案。

 (2)组建第一届董事会。

 (3)制定学校章程。

 (4)举办者参与学校活动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2)提供举办本校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3)联合举办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各方出资额、方式、在总投入中的比例、以实物或其他方式出资的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等)

 3、联合举办各方共享举办者的权利、共同履行举办者的义务。

  第三章

 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成员由 5 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还应当规定决策机构成员资格、罢免、任期、换届等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

 第十九条 学校由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设教学、学管、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教学部负责教学和教研,学管部负责学员的招生和服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服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文件建立工会组织和党组织。

 第五章

 校长

  第二十二条 本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或培训中心主任,下同)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罢免,并报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其职责如下: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校,执行本校董事会的决定和决议。

 (2)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规划。

 (3)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

 (4)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5)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

 (6)决定本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

 (7)制定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8)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9)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10)定期(或不定期,应规定具体期限)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校校长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 70 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本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资格); 5、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第六章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3。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 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两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第七章

 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报教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教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本 校办学启动资金由铭辉(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在本校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四十一条 本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1、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2、捐赠; 3、利息; 4、 5、 第四十二条 本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本校培训活动的学员收 费用。本校按学期(设置学习期限低于一学期的,按实际设置期限)向学员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本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校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 50%(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比例数)。

 第四十五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2 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董事会,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董事会(或举办者)及北京市房山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校财产。

  第九章

 修改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校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校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或举办者)审议、批准,并于 30 日内报北京市房山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做变更登记。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校完成宗旨规定的自行解散事项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校终止前必须在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校经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的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工工资,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其余部分由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十一章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房山区欧叶培训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董事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 15 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或举办者)表决通过(或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校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教职工聘任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及工作人员一律择优上岗,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二、本校教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遵循学生心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全体学生全面负责,使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地发展。

 3、遵循教育学、心理学原理进行教学和管理,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寓教于乐,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4、上课前十分钟进教室,了解学生到校情况,准备上课,每节课必须认真备课,认真上好每一节课 5、对学生到校情况,学习情况做好记录,对不正常情况要及时向校部汇报,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学生工作。

 6、确保学生安全,每天放学时进行安全教育,不得疏忽。

 7、教育学生爱护公物,保持教室卫生,以公物和卫生情况每次课前、课后要做好交接工作。损坏公物要及时教育学生赔偿。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予以处理,以至解聘。

 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制度)

 课堂教学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与学生求知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教师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每位学生能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以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学员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学校要保存好学员档案。

 2、学员要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3、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

 4、课下要加强预习、复习,培养自学的能力。

 5、要独立、认真、按时、正确完成作业。

 6、要注意加强技能性的训练和概念的理解。

 7、要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8、要遵守国法校规,言行文明。

 9、对思想品德优秀和学习优秀及出满勤的学员,要给予奖励表彰。

 10、学员上课不准吸烟、吃东西。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

 11、学员要爱护学校财产,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

 12、学员要自觉保持教室清洁卫生,每天课后打扫卫生。

 13、学员上课着装应整洁,朴素大方。

 14、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含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1、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学校的收支活动进行财务监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2、学校设财务人员 2 名。聘任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3、学校独立设置财务帐号,刻制财务印章。财务实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负责制。学校资金不得存入个人帐号。

 4、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合法。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须与物价部门备案内容相符并公示。向学生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合理退费。

 5、学校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资金。

 6、学校各类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标准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全年经常办公费用的 30%。

 7、学校积累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8、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受法人财产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收、退费制度(民办高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 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 1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 8—15 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 3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 16—30 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 5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 30 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 五、各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校的具体收、退费办法,在招生简章中或在招生咨询时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严格执行。

 六、学校的收、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政统一管理,包括学校的系(院)、办、教学点 七、等内设机构。学校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八、本办法由市教委制定,本校参照执行。

 安全保卫制度

  1、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学校要建立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以及卫生管理工作专管员责任制,结合岗位特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

 3、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安全技能和危害预防、自救等常识。

 4、购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经常检查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

 5、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董事会会议制度

  1、校董事会由 3 人员组成。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2、学校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⑴聘任和解聘校长; ⑵修改学校章程(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⑷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⑸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⑹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⑺学校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本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董事会讨论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4、本校董事会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5、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是教育机构办学情况的历史记录,是上级管理部门对教育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参考资料,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文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有人兼管此项工作。归档资料要完整、系统。保管资料要集中、立卷应一事一卷,按卷编页,防止资料散失和损坏。

 2、期保存的资料如下:

 ⑴学校申办、变更的申请及审批材料; ⑵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政策法规文件; ⑶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⑷学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沿革材料; ⑸学校历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专项检查报告; ⑹学校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 ⑺设计办学内容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自编教材、讲义和典型教案; ⑻学校举行的大型活动记录(照片、简报、报道、奖章(品)); ⑼学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教学班名册,学员毕(结)业成绩登记表; ⑽历年的统计报表(各类); 3、保存期为三年的资料

 ⑴教职工的聘任合同; ⑵招生广告和简章; ⑶课程表、考勤表、结业成绩及十卷、结业小结等; ⑷教学日志、听课记录等; ⑸学生及家长的反馈意见。

 4、保存五年的资料:

 ⑴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各种记账凭证和报销单据; ⑵学校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归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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