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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招商加盟 时间:2020-06-15 点击:

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 号)和《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 号)精神,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3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市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本级和各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别联合公安等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及给予奖励。市本级审核确认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市本级和各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五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电话 0771—5538320 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件 nncfb@nanning.gov.cn 举报;

 (三)通过“南宁处非专线”微信公众号举报;

 (四)就近到案件所在辖区公安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通过信件邮寄举报材料。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 1号市政府大楼 12 楼,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530028。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对象范围: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不予奖励对象范围:

 (一)南宁市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二)南宁市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三个月内立案侦查。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六个月内立案侦查。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九个月内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 1 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20000 元的,按 20000 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 1 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15000 元的,按 15000 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 5000—10000 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并经市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认为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给予举报人 3000 元的奖励。此项奖励可与前三条同时享受。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属地政府查实并会商会审,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化解的,在属地政府会商会审予以明确后,给予举报人 5000 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对在全市或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除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市本级及各县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及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及各县财政分别承担。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根据被举报企业注册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将线索交由相关城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城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联合调查程序组织辖内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并进行多部门会商认定,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被举报人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城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若受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收到转办线索或接到直接举报线索的受理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

 受理单位应在线索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市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进行审查和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奖励举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受理单位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九条 市本级和各县承担的举报奖励资金,应在作出奖励决定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举报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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