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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来源:野菜 时间:2020-06-15 点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 s e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她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 1000 元的小型打印机。但就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 10 周岁,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 印 机 并 拒 付 货 款 。

 由 此 交 易 双 方 产 生 了 纠 纷 。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就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2 款与第 55 条的规定,一个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 10 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就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瞧,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就是此男童。由于网站就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就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就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瞧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就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就是否就是成年人,或者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就是李某的未满 10 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 10 周岁的儿童来说,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就是,由于孩童就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与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与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与其她交易费用。

 案例 2: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 元人民币,她想可能就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她成功了,成交价就是 116 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她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就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就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

 汽车的底拍价就是 10 万元而不就是 10 元,在网站上显示的 10 元底拍价就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她们认为 116 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就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就是网络公司给她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就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

 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

  其原因如下:

 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为人;

 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 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2)本案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问题:

  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 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 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 其它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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