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部门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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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线 电 频率指配、无线电 台 站审批 无线电设备检测 1.《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56 号) );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 21 号令); 3.《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站台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9号)
按照行业标 准 规范,编制相关技术方案 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无线电设备检测机构
2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业余 无 线电台 站 设置审批(无线电 台 站设置 审 批事项子项)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 22 号令)
组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试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试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省无线电协会
3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 工 程施工 许 可证核发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4 市林业局 国内 森 林植物 及 其产品 调 运《植 物 检疫证书》核发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 98 号);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原林业部令第 4 号);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粤府令第 64 号);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 号)
核发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调运植物收费 1.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 1988 〕 492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调运植物货 值 的0.2-0.8%收取。
市、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市 县(区)级收费收入已于2015年 1 月1 日起免征。
序号
行政审批部门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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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生局 技术 性 服务类(公共场所 及 公共场 所 集中空 调 通风系统)许可 技术性服务 类 ( 公共场所及集中式通风系统)卫生检测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编制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 小 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项卫生指标的检测收费和卫生评价收费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61号)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检测服务机构
6 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生局 放射 诊 疗许可 放射卫生性能和防护检测 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号);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收费 原 省 物 价 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61号)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粤价函〔 2012 〕1061 号
市职业病防治院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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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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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生局 放射 诊 疗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
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收费 原 省 物 价 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61号)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粤价函〔 2012 〕1061 号
市职业病防治院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8 市海洋渔业局 海域 使 用权审核 海域使用论证 1.《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 号)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9 市海洋渔业局 海洋 工 程建设 项 目环境 影 响报 告 书(表)核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 书(表)评审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号)。
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10 市气象局 防雷 装 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
编制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 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 0.1 元/平方米(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总面积计算)
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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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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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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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气象局 防雷 装 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
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收费 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 号)
每个检测点每次:80元(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九市及所辖县区)
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说明: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建立中介组织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确保中介机构客观公正;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三、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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