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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0608

来源:小本创业 时间:2020-06-15 点击: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环境事故之间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即前者导致后者发生,否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即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罪须有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的行为,且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出现,那么何为严重后果,或者说需有怎样的后果检察机关才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立案呢。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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