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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来源:香猪 时间:2021-02-09 点击: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 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_x000C_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 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问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1.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2.; 从事财务、开发、经管、营销、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 3. 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 4. 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 任职谈话。新提职、职级的干部,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落实好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 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 提醒谈话。

 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 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

  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

 对普遍性问题或某个集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4.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5. 处分后谈话。

 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

  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 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 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

 4. 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 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 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 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 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

 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 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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