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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相关文件

来源:科技苑 时间:2020-06-15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1〕10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协调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通报管委会。对拒不整改的,约谈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人。

 四、实施管理绩效考核。每年 3 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公积金中心上一年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管委会,并抄送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换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五、加快监管系统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金、人员、设

 备及时到位。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本地区业务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六、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影响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提高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参训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 20%。组织开展政治素质、廉洁从政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公积金中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资金风险、信息安全、人员违规违纪、重要社会舆情等问题,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每年组织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每半年总结本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情况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

 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公积金中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受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工作。

 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审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与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障专项检查和监管工作经费,确保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

 例不应低于 5%,原则上不高于 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 倍或 3 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

 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 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

 款手续。15 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

 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6〕74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 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 12%。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

 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于 2016 年 6 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业务指导,有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6 年 4 月 23 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

 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网上提取咨询和业务办理。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各设区城市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城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 月 20 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 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 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 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 年 8 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

 用率低于 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 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 龄后 5 年,最长贷款期限为 30 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 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要充分利用受托银行业务网点优势,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七、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 12329 服务热线、 短信、微信、手机 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 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要通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9 月 29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 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 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 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在 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 12329 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 12329 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

 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 2014 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 年 10 月 9 日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9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

 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降低至 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8 月 27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6〕230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 年以来,多数地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 号)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有力支持了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异地贷款政策尚未落地,部分地区存在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缴存使用证明不规范、信息核实不顺畅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异地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尚未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抓紧出台工作细则,于 2016 年 12 月底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已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得停办异地贷款业务。因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二、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三、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件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各地不得对其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件条件,以及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四、因地制宜确定异地贷款额度。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有效防控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以控制异地贷款风险为由,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的正常提取予以限制。

 五、统一规范缴存使用证明材料。缴存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 号文件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

 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和内容。除可另附缴存使用明细外,不得随意要求职工提供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六、明确缴存使用证明授权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 号),授权其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由分中心、管理部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公积金中心须将授权事宜予以公开,并保证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对经授权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予认可。

 七、落实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公积金中心,未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分中心、各省(自治区)自行批准设立的独立管理的直管县(市)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公积金中心报我部汇总公布(未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各地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公布的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核实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信息。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调整的,应以公函形式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申请变更。

 八、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已受理异地贷款申请的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开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加强对异地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中心严格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反映问题集中的公积金中心,要向有关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专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1]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加大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对提高个人住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地区服务工作滞后,服务水平较低,存在业务管理不规范、审批环节多、办理时限长等问题,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服务制度

 (一)优化业务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以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出发点,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优化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

 流程,全面推进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二)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管理中心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布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各地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受托银行、房地产管理等机构协商,联合建立综合性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为缴存职工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到服务网点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二、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

 (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节俭、实用和便捷的原则,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业务。

 (六)完善业务服务设施。业务服务网点应科学设置业务办理柜台,配备必要的监控和消防设施。对业务量大的服务网

 点,要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和自动叫号系统,合理分流业务,缩短缴存职工等待时间。

 (七)营造良好服务环境。业务服务网点要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书写台和意见箱等服务设施,张贴和放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服务热线等宣传和服务资料,营造整洁美观、秩序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站,开展网上政策咨询、个人查询和投诉举报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网上缴存、贷款申请、贷款偿还等业务。

 (九)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各地要加强与信息产业部门协调,抓紧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管理中心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答复工作。推行通过手机短信提示缴存和还贷业务。

 (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商,尽快和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四、强化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合理配置服务人员。管理中心要将工作重心和收入待遇向一线服务网点倾斜,将业务能力强、作风素质好的人员安排到服务网点工作,保证网点服务人员数量与业务量相匹配。

 (十二)规范网点服务行为。管理中心要定期对网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网点服务人员应挂牌上岗,着装整齐,仪表整洁,服务热情。

 (十三)建立服务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服务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委托手续费挂钩。管理中心要将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定期开展文明服务窗口和文明服务个人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管理中心服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作为管理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要高度重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和汇总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见附件),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备案。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备案。

  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

 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 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 倍或 3 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 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 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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