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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花椒 时间:2020-06-15 点击: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一 )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由县卫计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 100%。

 2.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 1 次,由县卫计局组织,监督覆盖率 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由县卫计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三)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卫计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市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管理

 为促进全县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纳入民生工程,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规范、有效实施。特制定如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

 (一)组织管理。包括项目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等。

 (二)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出、财务管理等。

 (三)项目执行。包括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效果。包括健康档案应用效果,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效果。

 (五)知晓率和满意度。调查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电话或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本地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并将完成情况报送县卫计局基妇科。

 (三)组织有关专家、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四)总结考核工作,形成考核报告,公布考核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将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与经费拨付直接挂钩。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范性和真实性。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所规定的 11 项内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半年度和年度分别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督导检查,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查,每个镇和街道抽查 2-4 个村卫生室。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现场督导考核,重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及抽查复核规范性和真实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县卫计局基妇科提交项目工作进展自查报告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执行情况统计表。主要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进展及成效、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2、现场督导考核。现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电话或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导考核完毕及时反馈督导情况,沟通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 四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茌平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 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五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县卫计局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 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 六 )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聊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5. 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6. 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全年覆盖率 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根据聊城市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禁烟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禁烟专项整治,根据聊城市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七 )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家;对许可时限满 1 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为了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2.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 )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市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 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 一 )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 100%。

 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 10 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1.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司法机关。

 ( 十 三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

 2、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乡镇街道每月对已批准的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进行随访,抽查面不少于 80%,如发现延期或违法情况的,报人口计生局进行撤销处理。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乡镇(街道)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二)县卫计局联合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县卫计局对受理的和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街道)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二)卫计局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发现医院机构违反规定,由市卫生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 十 四 )再生育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县卫计局每周不少于 1 次对网上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 10 件。

 2、每月巡查:乡镇(街道)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面不少于 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卫计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街道)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三)县卫计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卫计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县卫计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市人口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十五)计划生育执法监督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镇(街道)均为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所有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5.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2.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3.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4.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网络舆情监控,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2.违法行政限期整改制度。对收集到的违法行政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情节较轻的,监督镇(街道)限期整改。

 3.案件查处制度。对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由县卫计局直接组织人员查处。

 4.行政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 2 名以上; (三)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技术服务阵地建设,按照“国标”要求,督导未达标的县、镇(街道)服务站完成重建、改建工作。

 (2)技术服务人员建设,加强对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督导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参加《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考试,并引导县、镇(街道)服务站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优化技术服务队伍结构。

 (3)对本县、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服务阵地的建设和人员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考核,并计入年终成绩。

 (2)对服务站的经常性工作,无菌操作,质量控制等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

 (3)每三年对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校验,并督促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考试。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审批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制度;(2)制定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校验管理制度;(3)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不定期对乡镇服务站技术人员、服务站建设及经常性工作进行考核;(4)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监督对其责令改正,加强管理。

 (2)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委托其负责审批、校验等管理权限;并视情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在监督考核中,发现不足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时改正。

 ( 十 七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2、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原因致不符扶助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 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每年组织 1 次,核查面 50%,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于每年 3 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县卫计局会同市社保管理中心对扶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每年 4 月 15 日后进行书面核查; (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委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卫计局; (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扶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 (四)县卫计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街道、村(社区); (五)乡镇街道、村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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