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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治水所奠定法制基础

来源:创业项目 时间:2020-06-15 点击:

大禹治水所奠定的法制基础 大禹治水并非神话,出土于今天的山东省宁阳县的西周中期遂公盨将大禹治水的文献记载提早了六七百年,是目前所知年代最早也最为详实的关于大禹治水的可靠文字记录。实际上,大禹面临的不仅是频发的洪水,还有灾后安置恢复生产等棘手问题。因此,大禹的才能当然不局限于治水,其利用青铜器大力恢复发展生产,对外用兵击退苗蛮族群的进攻,以及建立多项巩固部落联盟等早期制度雏形,均贡献甚大。后人以治水来纪念禹,并称其大,是基于农业社会的现实考虑,也是因为治水可以涵盖大禹的所有贡献。那么,大禹又是如何通过治水来构建政治正当性?依赖法制来维护王权的统治又是如何通过治水而获得的呢? 一、法制的正当性基础:德性天命、协同行动与治水的方法 据遂公盨铭文载:“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乃差地设征。”这表明至少在西周之际,大禹的信仰就已经形成,而且将大禹治水的成功归结为“天命”和“有德”,“德”之观念遂成为政权的合法性来源。到战国及秦时,大禹被作为和嫁娶凶日相关之神灵被信仰,楚文化圈还将大禹作为治愈神信仰。

 但在不语怪力乱神的孔子看来,大禹仅是一个普通的平民君王,《论语》讲道“禹„„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稷躬稼,而有天下。”作为君王的禹其主要忙于农田水利建设,躬耕稼穑是其常态。因此,治水也应当和农业之国本结合起来。《汉书·沟洫志》总结了自古以降治河的上中下三策:“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大川无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为污泽,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虽然遂公盨认为“敷土随山浚川”是大禹治水的主要方法,汉以来也把鲧禹父子治水的成败归结为二人方法不同所致。父鲧治水失败是因为用堵截之法,而子禹治水成功则是采疏导之法。但在禹时期,囿于技术和人力所限,疏的工程强度是难以克服的障碍。否则屈原在《天问》中就不会质疑大禹治水的真实性了:“洪泉极深,何以填之?地方九则,何以坟之?„„鲧何所营?禹何所成?”正如《商君书·算地》所强调的那样,“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四,良田居什二,此先王之正律也。”因此,作为先王的大禹治水的主要方法并非以“洪水漏,九州干”为目标,而只是采用了疏通积水,防止内涝等因应自然的办法来保持水土之间的恰当比例。这样,不仅可以保持足够丰富的自然资源作为民生供给,而且尽可能地做到不因治水而荒废农事,引发社会新的矛盾。如此,《论语》所讲大禹利用沟恤作为排除积水和平治水土的方案, 则有一定的可信度。以不影响农耕生产为前提,最大程度地节省民力,正显示了大禹之德性,赋予了此后国家法制建设的最大正当性。

 相较于以上说法,有学者更是将大禹治水成功的原因归结为天时和地利。天时论者认为,大禹时代正处在洪荒时代,洪水的经常性是与当时全球性变冷的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气候变冷导致季风雨带北撤,致使降水量增加或降水时间延长,再加上植被覆盖率因气候变冷而降低,引起土壤抗侵蚀力减弱,增加水沙含量,从而增加黄河决溢的可能性,导致洪水入侵。而正逢大禹治水之时,气候开始转暖,引发洪水的气候因素开始变得不再显著,气候带北移,季风降雨正常化,植被恢复,治水成功乃气候优势使然,而非大禹之功。

 地利论者则认为,在大禹治水之前不久,太行山地区曾经发生一次强烈地震。

 地震使得治水以前,黄河下游已经在太行山东麓的裂谷里流向北方,大禹不过是疏导了这条本已存在的黄河下游河道,才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凭借原始人力取得胜利。

 遂公盨所载大禹“随山浚川”的原意可能即此。不过,在当时的人看来,大禹的这些天时地利正是有德之禹的天命所在,天命和德性正是此后国家法度良善的最佳评判标准。

 二、积极的法律后果:治水与主权意识和贡赋体系 有学者推论鲧采用堵的方法是因为其地处黄河中游,皆为农业部族方国,为保证定居的生活不被打乱而采用建堤拦截之法,此法必然给黄河下游的众多部族带来灭绝性灾难。大禹的施工地虽然主要在(黄)河济(水)之间,即古兖州地区,位于华夏、东夷两大部落相邻地带。但因为水系广袤,治水范围更广,北到冀州部分地区,东到青、徐等州,东南及扬州,南达荆州北部,西到豫州、雍州部分地区,这些都是禹贡九州图所涵盖的地理范围。因此,大禹深知治水牵一发而动全身,故而虽以疏为主,但要联合其他部族协同作战,当是与其父鲧的最大不同。早在尧舜时代,晋南、豫西地区已从部落酋长统治逐步向早期国家形态演进,到大禹时,“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合诸侯的一贯做法是通婚,大禹也曾娶东夷族的涂山。

 然结盟和通婚并不能完全保证合诸侯的永固,同甘易,共苦不易。更何况,洪水泛滥,天下汹汹。于是,部落首领各行其是,“百姓不亲,五品不逊”,社会失序,资源争夺战乱频仍,鲧、欢兜、共工、三苗“四凶”还乘机作乱。大禹联合治水正当其时,不仅可以较好地治理水患,而且在治水的过程中同时治人治世。作为社会重建和治理的一次大胆尝试,治水可以被看成是影响最大的一次协同诸侯,巩固合诸侯的类国家行动。

 联合行动首先要以地形作整体规划,以确立各部族承担的工程强度,大禹“左准绳,右规矩”,手执测绘工具,“行山表木,定高山大川”。于是禹贡九州图就出现了。九州图所代表的并非施工图那么简单,而是意味着史上第一次借用治水确定了部族联盟的边界,这类似于此后立朝开国的主权确认。

 边界的确认不仅是为治水的整体规划和协同作战服务,与此同时还课予了各部族的基本义务。因为为了保障治水的协同与共,进行长期作战,光靠热情和奉献是不够的。遂公盨所说的“差地设征”,意味着治水是需要以固定的赋役为物质基础。对边界的确认正是为了按各部族的具体情况而强行分派,并且要求按时供给治水所需物资,如此才能打好治水攻坚战。具体而言,各个部族之间按照“评田定产”的方法来确定供给份额,名曰“贡赋”,作为部族对部落联盟应尽的义务。这就是《尚书序》中所讲的“任土作贡”。大禹根据贡土所宜的原则,将版图确定的九州贡赋划分为三等九级,量地而征,分别确定各地所其应纳的贡品和赋税等级,例如冀州贡皮服,赋税一等或二等;兖州贡漆、丝,赋税九等等。联盟中央通过占有稀有贵重物品和部落重要的战略资源,在保障联合行动的同时,以最初级的税收体制,为治水等一系列联盟中央行动提供了积极的法律后果,并借此体现了联盟中央的权威性,进一步巩固了天下共主的“主权意识”。

 三、消极的法律后果:治水与刑法保障和功能转变 显然,治水的重点在黄河中游和黄河下游,以大禹为代表的华夏部族和以皋陶为代表的东夷部族成为联合治水的主要发起者和执行者。作为东夷部族首领的皋陶,对黄河下游地形山川的掌握,和充分动员东夷部落民众的能力,使大禹的联合治水行动推行顺畅,更何况东夷族早与大禹有联姻之关系。《尚书·汤诰》载“古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乎民,民乃安。”大禹和皋陶协同与共,为巩固合诸侯树立了榜样。有这两个强大部族的榜样,以治水强化合诸侯的目的已经达到。当然,皋陶在治水中的贡献还不限于此,最重要的是,皋陶确定了治水行动的基本行为规则,即消极的法律后果,以保证治水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史记·殷本纪》载皋陶“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则禹”不仅包括一切治水行动听指挥,也包括以强制力保障治水后方物质供应。

 刑法最初起源于对外征战的军事行动,此时皋陶作刑保障治水,刑罚的功能开始从战时转向平时,从“刑起于兵”到“刑起于水”,刑法不论平战皆可适用,正是治水提供的契机。“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创制的昏、墨、贼三种罪行很可能是在治水之际确立的,尤其是昏和墨。昏指“恶而掠美”,即行恶而盗取他人美名,墨指“贪以败官”,二者均可能与治水不服从指挥、邀功抢功、贪污贡赋等行为相关。此后,皋陶成为禹执政时的最高司法主宰者,以推行其设计的诸多消极法律后果。

 《尚书·皋陶谟》还记载了大禹和皋陶在治水之后讨论国家统治的方法,皋陶围绕“天命有德”正式祭出了法制的大旗,称“天叙有典,敕我五典(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遵行以天命来构建“五典(五伦)、五礼、五服和五刑”的治理体系,可以达到协恭和衷,政通人和的治理效果。显然,这些均是治水联合行动之所以成功的经验总结,而且将违反五典和五礼等行为都纳入到了五刑的法制框架内,扩大了法律后果的内涵和外延。这些得到了大禹的认可,并让皋陶负责推行。

 天时地利人和共同成就了大禹的治水伟业。而以上所揭示的治水意义,已将治水看成了重整社会法度,综合治理社会的代名词。法制的正当性来源、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都在治水行动中变得逐渐清晰且系统化,无怪乎直至清乾隆帝成为太上皇之后,还特地以最为名贵的密勒塔山青白玉制成以大禹治水为主题的大型玉雕,作为治国之理和执政之基,时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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