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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创业骗局 时间:2020-06-15 点击: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效”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核发证照等;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 (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

 第八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同步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仍保留部分审批事项的部门,事项的办理办结,由部门自行决定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事项未划转部门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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