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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实施方案

来源:安全 时间:2020-06-15 点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按照 x 政府 x[x]69 号文件规定,凡获得 x 市级奖补资金,除已明确比例的,其余由 x 与 x 按 8:2 共同承担。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农村水利建设。设立 2300 万元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中 300 万元作为水利项目前期经费;按每乡镇(街道)15 万元标准,设立不少于 270 万元的市级农田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农村水利建设等。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对达到 70%以上的,市政府在分配一事一议项目上将适当倾斜。

 5、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部分,市财政承担 50%。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6、市财政安排 200 万元,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具体按照《x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农业标准化。新确认为 x 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在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8、“一村一品”。新认定为 x 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奖补资金在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现代养殖业 9、种猪场。新建并存栏 300 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 5 万元;新建并存栏 1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10、肉(种)禽场。新建年出栏 30 万只以上规模肉禽场,一次性补助 3 万元。新建存栏 3 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一次性补助 3万元。新建存栏 2 万套以上肉种鸭场,一次性补助 2 万元。

 11、种(肉)羊场。新建存栏 200 只、400 只以上规模种羊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万元、4 万元。新建年出栏 200 只、400 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2 万元。

 12、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小区)。新认定为 x 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区)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13、水产良种保障。新获得 x 水产良种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万元。

 14、特色养殖发展。新发展甲鱼生态养殖连片 200 亩以上,工厂化生态养殖 100 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 万元。

 15、水产养殖示范场。每年评定的 5 家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一次性补助每家 5000 元。

 (三)特色种植业 16、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2000 元。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50 元。

 17、水生蔬菜基地。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 15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100 元。

 18、茶产业。对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示范茶园、无性系良种茶园集中连片 50 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 3 万元补助。对无性系良种茶园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 6 万元补助。

 (四)林木花卉业 19、植树造林。参照 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 年植树造林补助办法的总结》(x 政办[x]62 号)文件执行。

 20、花卉苗木。新开发花卉苗木生产基地 100-200 亩,且投资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 50-100 亩的,每处一次性补助 2.5 万元。

 21、新建和改扩建油茶林、省沽油示范基地和种苗基地集中连片面积 100 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 400 元。

 (五)其它类 22、土地流转。参照 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总结》(x 政办[x]60 号)文件执行。

 23、农业机械化。对实行水稻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的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给予补贴,每亩补助 10 元。

 24、农村能源。乡镇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网点建设,每个点一次性补助 2000 元。

 四、附则 25、本政策与 x 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6、本政策自 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x 年 12 月 31 日。

 27、本政策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统筹办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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